伊斯兰教法学史在伊斯兰学术界,通常把对伊斯兰教法的探讨、研究分为“伊斯兰古典法系理论”和“伊斯兰近现代法系理论”。可见其内容的发展与充实是随时供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得以完善的。伊斯兰法学也和其它任何学科一样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不断发展的历程。先知时期的教法伊斯兰教法有诸多相辅相成的立法渊源,在先知穆罕默德时期,教法───尤其是有关人们社会行为的教法律例在依靠天启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先后按天启的精神并根据阿拉伯社会的实际陆续加以明确制定的,基本形式表现为《古兰经》立法。先知时期,是伊斯兰教初传时期,教法的实施往往依循人们对《古兰经》有关规定的理解程度和对先知本人教诲、言谈的接受能力而定,因而该时期的教法是务实的。圣门弟子买斯欧德曾说:“当时,我们每次学习《古兰经》文不超过10节,以便我们能够明其意并付诸于行动”。先知时期的教法大部以《古兰经》经文的形式发布,所以其内容比较具体,形式精练单一尚未形成体系。由于先知时期的教法概括性很强,作为真主的使者,先知承担着详其概要,明其主旨的重任。就《古兰经》启示本身而论,相继降示的经文包括宗教信仰、教法律例和道德修养等内容,先知都逐一解释和阐述。如《古兰经》中只命令礼拜,却未明确拜功的时限、拜次和拜的方式,为了解惑释疑,《圣训》予以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先知身体力行带领穆斯林礼拜;《古兰经》只规定斋月,《圣训》则进一步确定斋月以阴历计算,并制定了从黎明到日落的出入斋原则;《古兰从》仅规定天课与朝觐的主命性质,并未详尽其条件、要素,《圣训》则予以补充,明析了朝觐的种类、方式、程度、各项要素及禁止事项。先知时期的教法有别于以后各时期教法的特征,具体表现在:1.先知时期的教法完全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古兰经》对一些教法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穆圣本人则通过精湛的言论和行为,对有关教法问题加以诠释和传播。所以该时期绝少对某一教法问题产生分歧。2.这一时期教法领域尚无纯理论性的研究,而有对一些实际问题的原则规定和具体处理,所以该时期的教法是务实性的实践过程。3.在先知归真前教法就已确定了某些基本原理和准则,担并未给后人留下分门别类的成套教法体系,而是留下了创制教法律例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如《艾布‧达乌德圣训集》中传述:当先知派门弟子穆阿兹去也门为法官时,先知问他:“你凭什?判断?”答:“凭安拉的经典”。又问:“如果经典中没有时,你凭什?判断?”答:“凭安拉的使者的圣训”。再问:“如果圣训中也没有时,你凭什?判断?”答:“凭我自己的见解”。这就说明:先知曾向圣门弟子及后人昭示了伊斯兰教的立法奥理,教导门弟子及后人应随时随地依据经、训和有利于人类的原则方法去推演、创制教法律例。4.先知时期的立法程序体现在立法的时空和方式两方面的循序渐进。《古兰经》和《圣训》是先知时期教法形成的主要渊源。这也成为以后教法学家创制教法推演、解释教法的根据。《古兰经》中有关拜功类教法经文约有140节;有关家庭关系的教法经文〈离婚、继承、遗嘱、禁忌等〉约70节;有关社交和经贸来往的经文(买卖、租借、抵押、合伙、贸易、债务等)约有70节;有关刑事诉讼的经文约有30节;有关判决、公证的经文约20节…。《圣训》中有大量关于教法内容的箴言,它对伊斯兰教的继续发展和完善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圣门弟子时期的教法圣门弟子,再传弟子时期从公元632年至749年。第一阶级时期,从艾布‧伯克尔担任哈里发至阿里之子哈桑退位。圣门弟子时期创制教法律例的方法首先从《古兰经》中得到相应的证据,便依经判决;否则求助于圣训。假若经、训中找不到相应的证据时,则依靠圣门弟子的传述,或将有资格、见多识广的得集中起来共同协商,形成集体的意见,作为判断的依据。圣门弟子时期,在教法方面开始出现分歧,体现在:1.对《古兰经》经文语言的理解不同。由于有些经文的降示背景、降示原因,有的圣门弟子理解不一,从而导致了异议。2.《圣训》的分歧。《圣训》是先知在二十三年传教期间行为、言谈、所见、所闻的总结和论录。因而对《圣训》的认识程度不一,理解不一,产生分歧。这期间的教法分歧只限于他们因未找到相应的经、训明文而所进行的自我创制等原因。圣门弟子时期的第二阶段,为伊斯兰教法体系开始构建的时期。特别是个伍麦叶王朝时期,一些再传弟子分赴阿拉伯各国,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库法、埃及的开罗等地传教。根据不同主张,产生了“意见派,,和“圣训派”。这使伊斯兰教法深入发展并达到顶盛时期,从思想和人才上为以后的教法形成奠定了基础。全盛时期的教法这一时期,教法体系已逐步形成。为从公元八世纪初至十世纪中叶,为伊斯兰教法思想成熟达到全盛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学派起,著述云涌,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学派及其它一些学派。这时期,除《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渊源之外,研究、创制教法律例的立法渊源逐渐多了起来。该时期各法学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在不违背《古兰经》、《圣训》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于是在伊斯兰法学领域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古兰经》、《圣训》、公议、模拟成了四大立法原则。除此之外,各地法学家又提出了许多辅助性的立法原则。如:1.圣门弟子主张;2.麦地纳人的行为;3.伊斯兰教法之前的规定;4,惯例;5.择善等。立法思想的多样化促进了百花齐放的教法学派的出现。在逊尼派内部主要有两种倾向和四个法学派。一种倾向是坚持凭借个人的见解并崇尚运用“择善”原则创制律例,以艾布‧哈尼法(697一767)为代表,后形成哈乃斐学派。另一种倾向是广泛使用麦地纳圣门弟子传述的圣训创制律例,在无相应的圣训条文和行为准则时才主张使用“模拟”和“公益”的原则,后形成马立克学派。而什叶派之教法学派主要有:宰德派:实施教律主要以四大教法原理为基础。十二伊玛目派:即以阿里及其下十二位以玛目为宗教领袖,他们执行教律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不承认伊玛目阿里以外的公议和模拟。4.创新改革时期的教法从十世纪中叶到近代,教法已比较完善,因此一直是因循和仿效前人之学说,但一些教法学者对前辈著作做了许多精辟的阐述和解释,从而使教法学在停滞发展中而有所前进。进入现代社会,人们普遍关心伊斯兰教法如何适应现代社会,一些学者认为,提倡法学家应切实掌握教法原理为充分动用独立判断,力求使传统教法与现代发展情况相适应。四大伊玛目的教法学派第一位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全名努尔曼·本·萨比特·本·祖托,伊历80年出生于库法,伊历二世纪初,青年时代的他就在哈玛德·本·艾比·苏莱曼门下学习教法。曾聆听过许多再传弟子的讲演。他在库法城从事过布匹生意,以为人忠厚而闻名,从不与人讨价还价。他中等身材,能言善辩。贾法尔·本·拉比尔说:“我与艾布·哈尼法相处5年,从未见过像他那样沉默寡言的人,但只要人们询问教法问题时,他则口若悬河,声若洪钟,铿然有力。”他是模拟法的先导,即使敌手他也从不妄加评论,他有许多学生,一方面求学于他,一方面协助他制定律例、解答问题。艾布·哈尼法的演绎方法艾布·哈尼法的演绎方法如其所言:“我首先选择《古兰经》,如果我找不到相关经文,我便采用我所能得到的可靠圣训。如经训中都没有相关的依据时,我便根据我的意愿选择圣门弟子的言论,我不会超出圣门弟子这个范围去采纳其它人的言论,即,我象前贤那样创制律例。”苏海勒·本·迈扎哈目说:“艾布·哈尼法的言论是可信赖的,他排除了消极因素,体察到人情世故以及人们所崇尚的和适宜人们的事物,将其归纳为模拟,如果模拟不妥,则实施“择优”。他采用的圣训均为一致认可的著名圣训。其次,在可行的情况下采用模拟法,最后才选择“择优”法,两种方法中采用最可行的那种方法。艾布·哈尼法熟知库法人所运用的圣训及他们的教法,他的观点特别符合库法人的实际情况。与他同时在库法的还有三大法学家。第一位是苏福扬·本·赛义德·索里,他是圣训学家、伊玛目,生于伊历97年,卒于伊历161年。艾布·欧叶乃评价他道:“我从未见到过有谁比索里更了解‘非法与合法’事物。”第二位是谢立克·本·阿卜杜拉·纳赫伊,伊历95年生于布哈里,伊历177年卒于库法,他是一位学者、法学家。迈海迪时期,他在库法主持司法工作,有公正执法的业绩。第三位是穆罕默德·本·阿卜杜·拉赫曼·本·艾比·莱俩,生于伊历73年,卒于伊历148年。他是意见派的法学家,在库法负责司法工作达33年,他是倭马亚王朝和阿拔斯王朝的法学家、教典说明官。也是独立于其它法学家和艾布·哈尼法学派的教法学家。索里属于圣训派,而艾布·哈尼法属于意见派,两派间互不兼容。伊本·艾比·莱俩原是一地方法官,艾布·哈尼法在被问及教法问题时,曾做出与艾比·莱俩不同的处理结论,因此,莱俩将此事告发至艾米尔,于是艾米尔停止了艾布·哈尼法的裁决权。艾布·哈尼法曾被邀请担任法官,但遭到艾布·哈尼法拒绝。他卒于伊历150年。他有一些学生,精于对教法问题的推断演绎,并可做出回答。他们与艾布·哈尼法是师生关系,并不是传统的百姓与长老的关系,而且他们在许多教法问题上与艾布·哈尼法观点不同。最著名的有四位学生:1、艾布·优素福·叶尔古伯·本·伊卜拉欣,生于伊历112年,最初研究圣训,又跟随艾比·莱俩一段时间学习教法,后投学于艾布·哈尼法,是艾布·哈尼法的得意门生,是最先按照艾布·哈尼法学派观点编撰教法专着的人。他在各地宣传艾布·哈尼法的教法观点,并赢得许多圣训派学者的赞誉。他是一位圣训学家、法学家,卒于伊历182年。2、祖菲尔·本·海齐勒·本·盖斯·库菲,生于伊历110年。他原是圣训派,之后改为意见派,成为艾布·哈尼法弟子中最善于模拟法的人。他将毕生精力投入研究和教学之中,卒于伊历158年。3、穆罕默德·本·哈桑·本·法尔加德·阿希巴尼,伊历132年生于伊拉克的瓦希特,成长于库法。青年时代,在阿拔斯王朝资助下在巴格达研究圣训,并向艾布·哈尼法学习教法。至艾布·哈尼法归真时,他仍在研究圣训,他是在艾布·优素福指导下完成教法学业的。他才华出众,后成为意见派的学者,在艾布·哈尼法的学生中唯有他著述最多。法学家沙菲尔在巴格达会晤过他,他俩的辩论后来被编辑成书,他于伊历189年卒于赖伊(今德黑兰东北)。4、哈桑·本·扎亚德·鲁鲁伊,库法人,起初是艾布·哈尼法学生,后在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门下学习,着有许多哈乃菲学说的著作,这些著作没有超越穆罕默德·本·哈桑的著述水平。他卒于伊历204年,这四位学者使得伊拉克学派得以广泛传播,而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在阿拔斯哈里发心目中有着特殊位置,他们优越于其它人。这一时期的政策已有倾向于某些法学家观点的趋势。这四位法学家独立创制,并没有盲从艾布·哈尼法推断的教律,而是在拥有不同的依据时,就自己做出与之不同的判断。因此,在哈乃菲学派的著作中可以看到每一位伊玛目持有不同依据的表述,也许对一个教律问题,就有四种解释。因当时还未形成盲从的习惯,穆夫提均根据他们所得到的证据独立判断,不考虑是否符合大伊玛目的观点。在哈乃菲学派中有许多艾布·哈尼法的学生致力于传播该学派主张,并在伊玛目间推广,其中最著名的是伊玛目艾布·贾法尔·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本·赛拉迈·艾兹迪·塔哈维,他生于伊历203年,最初跟随其舅父穆赞尼学习教法,之后转到艾布·贾法尔·艾哈迈德·本·艾比·欧穆拉尼处专攻教法。他是一位法学家、圣训学家,他的著述超过了同时代的人。第二位伊玛目——马立克全名为马立克·本·艾乃斯·本·艾比·阿米尔,原籍也门,祖上迁徙到麦地那,并在此定居。其祖父艾布·阿米尔是圣门弟子。马立克于伊历95年生于麦地那,曾求学于麦地那大学者,跟随阿卜杜·拉赫曼·本·海尔麦兹学习时间最长,后又求学于纳菲尔·毛拉·伊本·欧麦尔和伊本·舍哈比·祖海里,他的教法老师是以“拉比尔意见”著称的拉比尔·本·阿卜杜·拉赫曼。马立克在许多长老证明他已学成毕业之后,才开始传述圣训、解释教法。他说:“只有经过七十位学者的论证后,我才敢去传述圣训、判断教法。”学者们一致认同马立克是圣训学派的伊玛目,甚至有人说:最正确的圣训是马立克从纳菲尔和伊本·欧默尔那儿传来的圣训,其次是由伊本·欧默尔传至萨里目再传至祖海里,再传至马立克的圣训,再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