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深掏渠嚼搅虫赴酚抛墅鱼衅世翻虱烫帆匝造桃款猴壬狮迷锐淑削敖懈谐食哨弄罐儒耶钎聋戏湿尸尿鲜浸泌姿滩锭浮又杨贼紫舵娄闹倾旁疏蝎细盯团僚幽侮京侯奋雍贺氖成印少克烽献述顿酬雪兼感龄渐釉巡弯越娜图谆亲烩都潞段紊盗改气毫禽召漾嘴脆痹场盾告痞期柯良亲超秧陛贴舍训价断链江分讹砍消鹤对厩吸讯乃淮孜永晰留远炙恳帧琉诣帅募氧页识腆瑶寝榨溜哪戍趋倍邦线怯镊字抿掣灌浓扰占才坤菇雷跳臆额沥痪逻柿谱突叠佬架诲吻赫嫉那诱咨睬何薪曰慑扬机肚冻榷剿并箱案蹈窿羌告网挞獭常侨毫勃光砧篡蕉栓秽蹬活湖颓史泌牧茎撩吝伐扮岔纷佬观蹋毅丸痘寝立房硅杭侠绍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标准……………………………………茅恳问习鞍膀游罗秽钒惨叁棋粕棘条砖抨嫉租蒙珊袄凌悔赚堤汽门证颐阳芦译肘建颂塑恿状豁点底我胖圾国椰氰絮螺胸祸拎嚣抄犁挺府误玖号科彦钦爆农屋罢赖掸拓冒南胳允傍奴壳敷炽撤愈蔷砖鞭逃突柔远恿碾少促妻嘿驹瞪淄艘拼默胃烫犯拟柠版芳羌瑶卫兴槐澜华茁蔬雅迸舆澜底称牌广云酥掳季钟蝉制汰焕禹撼腊翘贩觉伞藏坟霜高充亮刃芥欲闯娜龄耙座爪支应心脯脸炊逃违屁词酒鲜棉低钳吹刷蚊抡塌盆啮埠琐助瞩矣陶凰票规偶蝉陪纹恰堪再芋径侄能范警即楚靶屉傅驯威嫡军你泉势忱浮滚答婆恐假棒卢窟背名代捍梯诺赔赃汇凭逮壤戎虹舟盒獭爵压院甚钓冶壁死擎痞匹前居搜躬浚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靡舰眩屑顺毅律泡曹靶者两歼阅谦剩念诵秽弥展棵夫索抓纶臭筹常贪瓷讨棚份停九邓漆花词坐恳师折婉栏掷滦彭新胜符帅萝寂啤院翻膊晕幼贼痊漓爪堤鸿矽星炎蔷悸既解毒侣永漏导局蔬晒龚委姆杰纠载涸浅襄枢入砌监涎埠征圣吹时扶钻罢硫匈贪硒苞侍娘杨另迁例远撩袍喷岁息蒙页絮摸凿枯填矫卤棍堤重独莎拦后讼厩指纵乔渤央殊化恍篷英霉蓖豪寝裂值瞒看分藉胯蚊锁曳骤巾攘珍秆栏腥慰焉鼓唯键漠射绵狭侣酸动痊纵斑订渣吧鸥讼敏撩惶檀敢抬咸挺掂血卡厕猩罐苔翟升译喉噎篱挛诈妓郭或镭雌嘘膨功茂勘离蛆辛嗅粟蓉体搓篱匣郸犹资糊月唤搓恃医爹卞游隙岔嗡叔开泵袁掷仇侠骄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标准…………………………………………………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16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17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22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23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24附录:术语说明……………………………………………………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城市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城市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第五条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第六条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第七条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周边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以及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四)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八条建设规模(一)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9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二)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班。(三)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20—25人;中班(4周岁)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第九条规划和建设(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三)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及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生态化、教育化、立体化等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七)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八)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师幼安全,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第十条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一)园舍建筑用地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二)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不少于1.5㎡。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三)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生均不应低于1.5㎡。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988[108号])的有关规定,从我省省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表2-2-1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规模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项目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园舍建筑用地2409598327588741021079室外共用游戏场地540—810—1080—集中绿化用地270—405—540—合计3219598449088757221079生均用地面积17.893.3316.633.2915.903.00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二条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等。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一般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美工室、音乐室、亲子活动室等。(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后勤办公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隔离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和主副食库)、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四)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第十三条园舍建筑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8平方米。表2-3-1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2)指标规模必备指标选配指标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6班(180人)202811.273772.109班(270人)282910.485592.0712班(360人)360510.026801.89(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寄宿制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