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 产品责任法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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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周英Ch6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央民族大学周英§6.1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定义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二)特征1、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2、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系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强制性规定。产品责任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二、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案例无契约无责任原则原告马车夫雇主被告赖特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提供马车让其驾驶受伤英国最高法院败诉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二)案例突破上述原则,但仅限于“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告托马斯商店被告温切斯特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药品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药品但有误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三)案例过失产品责任制——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法原告麦克弗森经销商被告别克汽车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汽车因轮胎爆炸而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汽车辩解:轮胎不是其生产疏忽责任中央民族大学周英突破了产品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的限制,明确将产品责任扩大到实际购买人以外的人;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原则,基于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扩大了制造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范围,产品责任不再像过去那样限于食品、药品或爆炸物等固有危险品。中央民族大学周英(四)严格的产品责任理论,20世纪60年代美国无过失责任德国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推定商品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三、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P375—377(一)产品Products1、美国:宽泛工业加工过的天然的2、欧盟:动产(包括天然的)3、我国:加工、制作;用于销售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有形的和无形的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二)缺陷Defects与买卖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形)中不同,指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美国:消费者观点: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在可预见使用范围内认为该产品应具有的安全性被告观点:如果制造商知悉产品的瑕疵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害而仍将该商品投放市场,则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制造人和供应人,在产品上标明其名称、商号及商标的人等销售过程中的批发商、零售商、进口方、出口方等(四)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购买者(Buyer)、消费者(Consumers)、其他受害者(五)产品责任ProductLiability主导地位的是严格产品责任制度中央民族大学周英§6.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理论和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的理论1、疏忽说DoctrineofNegligence缺陷损害消费者疏忽生产者/销售者赔偿中央民族大学周英疏忽,指行为人(制造商)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DutyofCare)适用范围:制造、设计、警示、检验原告要证明:1)被告存在疏忽2)产品的缺陷确由被告的疏忽所致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引起中央民族大学周英2、违反担保说DoctrineofBreachingWarranty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融合了合同基础与侵权责任合同基础:无需证明疏忽;间接或者可以预见的损失侵权责任:无须合同关系原告要证明:1)被告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2)产品存在缺陷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所致中央民族大学周英案例414原告巴克斯特零售商被告福特汽车有合同关系无合同关系销售汽车因玻璃碎片而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汽车保证防碎玻璃起诉其违反担保中央民族大学周英3、误示说DoctrineofMisrepresentation无需存在合同关系。原告须证明不实的宣传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无须证明欺骗或疏忽案例p416不正确表示错误判断购买、使用消费者宣传产品销售者侵权责任中央民族大学周英4、严格责任说无须存在合同关系。无须证明被告疏忽或违反担保侵权责任法的“格林曼规则”p417产品缺陷/不合理危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赔偿中央民族大学周英原告艾斯卡拉被告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无被告过失证据因瓶子爆炸而受伤纽约州最高法院胜诉提供适当性证明案例P417.1中央民族大学周英原告格林曼被告尤巴电器公司无须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因电动工具而受伤加州上诉法院胜诉无须证明存在疏忽案例P417.2中央民族大学周英证明:1)被告是专门从事某产品生产的商人2)产品存在缺陷3)产品出厂时该缺陷已经存在4)产品缺陷是造成了受害者损害的直接原因或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二)归责原则1、主观归责: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有过错才能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疏忽说——过错责任原则,也可采用“过失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2、客观归责:是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种客观事件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严格责任说——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其抗辩理由(一)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原告举证(以严格产品责任为例)1、必须有损害或损失的事实2、产品具有缺陷——不合理的危险。缺陷推定原则3、产品的缺陷是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近因ProximateCause)4、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二)抗辩理由1、对过失责任的抗辩1)原告自己有过错行为例子:原告未使用安全装置双方过错原则只能在侵权之诉,不能在合同之诉(违反担保之诉)中抗辩中央民族大学周英2)自冒风险assumptionoftherisks例P3863)明显的危险或非正常使用2、对违反担保责任的抗辩1)原被告间没有合同关系2)原告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被告3)仅为商业宣传,不构成一种对消费者信赖的担保4)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中央民族大学周英3、对误示责任的抗辩1)吹嘘——产品说明仅仅是主观上的看法例P3862)原告没有依赖错误说明中央民族大学周英4、对严格责任的抗辩①原告未将其产品投入流通②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并不存在③一般的人很容易发现缺陷的存在④被告已经对缺陷产品作了充分的说明和指示⑤原告自行改变产品的结构和用途subsequentalteration⑥原告明知危险而使用缺陷产品⑦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例如药物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对比欧盟规定p391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三、主体范围(一)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产品制造商(是过失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的主体);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零部件制造商;动产出租者;不动产销售者;服务提供者(通常只适用担保责任或过失责任)。(二)受保护主体产品的购买人、使用者和法院认可的任何第三人中央民族大学周英四、损害赔偿的范围1、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康复费;误工收入;谋生能力降低或丧失产生的损失;肉体伤害痛苦的补偿;伤残带来的自卑感等精神补偿。例P3882、财产损失还包括合理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中央民族大学周英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缺陷产品和完好产品价差4、惩罚性赔偿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但根本不顾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可能受伤害的人的安全或粗心大意所致。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五、诉讼管辖本州;长臂管辖Long-armStatute:只要被告与某一州有最低限度minimumcontact的联系,该州就有管辖权六、法律适用现在:由原告在数个与案件有联系的连接因素(加害地、受害地、产品购买地、原告或被告的住所或营业地、法院地等)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中央民族大学周英§6.3其他产品责任法律一、欧洲联盟的产品责任统一法《斯特拉斯堡公约》、《产品责任指令》、《欧洲产品安全指令》二、国际公约《海牙公约》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三、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一)产品1、不包括自然物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的2、用于销售的3、必须是可移动的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二)归责原则1、对于生产者:产品存在缺陷,因此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无需证明过失——严格责任2、对于销售者:只对过错造成的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实际中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另外销售者虽然证明了没有过错,但指不出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也要承担产品责任。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三)缺陷1、不合理的危险;2、不符合国际或行业安全标准(四)损害赔偿范围增加了由残疾人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中央民族大学周英(五)产品责任的抗辩1、未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3、开发风险(发展风险)(七)请求权的时效1、普通时效:诉讼时效2年2、排除时效: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0年(八)解决争议的途径协商或调解、仲裁、诉讼中央民族大学周英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比表类别中国美国欧盟管辖法院被告地或侵权地长臂管辖被告地涉外法律侵权行为地法损害发生地、对原告最有利地法损害发生地或受害人住所地法国内立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州立法《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原告受害人受害人受害人被告主要是生产商销售商生产销售各环节商和我国近似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主要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赔偿范围不包括惩罚性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有最高赔偿额限制诉讼时效2年各州立法3年产品范围限于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范围广泛可移动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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