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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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和特征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三、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体制四、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五、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组织。证券交易所的特征:1.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2.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原证券法将证券交易所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新法不再强调“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而为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留下了空间。并非所有的证券交易所都是法人。纽交所在1971年改制为非营利法人之前,一直是自愿结合的非法人团体。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交易所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联合体。(一)会员制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证券商作为会员共同出资设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特点是:(1)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相联系。(2)通常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3)采取集体决议机制,不论会员份额多少,一人一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属于商业互助组织,其集中交易市场设施及其他财产所有权为全体会员共有,并共同使用。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大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非会员只能委托会员代理买卖证券。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故向上市公司收取的上市费用及向证券商收取的费用较低,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席位费;费用则由各会员分担。对证券交易中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产生的损失,交易所不负担保责任。传统上,证券交易所多为会员制。会员一般为证券公司,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会员还包括银行。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并非由会员出资设立,且受到证监会的直接管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二)公司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股东出资,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交易所,通常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所的收入不仅用来维持、改善交易服务设施,还要向股东分配盈余。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开启了证券交易所公司化(非互助化)改制的浪潮。1998年,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改制为公司制,并在本所上市,成为全球第一家公司制上市证券交易所。此后,新加坡(1999年)、香港(2000年)、伦敦《2000年改制、2001年上市》、巴黎(2000年)、德国(2001年)等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先后上市。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公司制证交所都强调营利,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3月8日改制为公开交易公司并上市之前,在章程中定明属非营利法人。韩国证券交易所亦同。即使是营利性的证交所,鉴于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也把公益性摆在重要的地位,并以各种制度安排防止因营利性的过分张扬而损及社会公益。(一)承认制英国曾经实施,印度、巴基斯坦也效仿英国。(二)注册制(三)许可制多数国家采用。《证券法》102条第2款: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高度集权的许可制)(一)会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证券法》第110条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对于会员资格,该法并未明确,但依据第111条和112条,会员实际上被限定为证券公司。2001年《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5年2月共同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独立席位即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问题:上述规定是否符合会员制的特征?(二)理事会(决策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三)总经理《证券法》107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一)证券交易的服务职能1.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2.发布证券交易信息《证券法》第113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二)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1.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2.对证券公司的监管3.对上市公司的监管(1)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法》第115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实时监控体现了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优势。(2)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时,交易所应在其履行信披义务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该义务,并向证监会报告。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时,可按上市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并可就其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3)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证券法》第114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技术性停牌是临时停牌的一种,不同于例行停牌,后者是指上市公司因公布年度报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出现其他规定事项时,依据证券交易规则采取的停牌措施。案例:深交所临时停市2002年7月5日上午,因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租用的亚太卫星1号7A转发器受到不明强信号干扰,导致917家证券营业部通信全部中断,根据《交易规则》和《深交所异常情况处理规定》等办法,深交所作出紧急停市的决定。通信系统于当日中午11∶15恢复正常,下午深圳证券市场正常交易。(4)限制交易。《证券法》第115条第3款: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009年4月7日,上交所决定对南化股份(600301)股东王鸿珍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其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限制其账户自2009年4月7日至7月6日买入和卖出南化股份股票。据查,王鸿珍在2008年6月6日至2009年3月22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南化股份105.22万股,占南化股份总股本的0.45%;2009年3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南化股份2020万股,占南化股份总股本的8.59%。为此,2008年6月6日至2009年3月23日期间累计减持南化股份2125.22万股,占南化股份总股本的9.04%。王鸿珍在减持南化股份的股份达到总股本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错误证券交易的处理案例:某公司为东京证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事发当日股票交易价格为每股61万日元。某证券公司交易所将“以61万日元出售1股股票”的交易指令,错误操作为“以1日元出售61万股股票”。在操作屏提示“输入有误”的警告后,交易员忽视警告并继续操作。交易所发现错误后,立即电话通知交易员取消交易,但未能成功。该证券公司损失270亿日元。问题:1.依据民法,交易员的行为如何定性,反向交易投资者是否应返还收益?2.依据《证券法》应如何处理?第120条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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