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律》及其历史地位摘要:在南北朝的诸多法律中,《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律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之先河”的律典,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北齐律南北朝重罪十条五刑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分裂时期,从公元420年刘裕废恭帝建宋起至589年隋灭陈的一百七十年间,中国的南方进入南朝时期,先后有宋、齐、梁、陈四个朝代更替;北方则由鲜卑族建立的魏国于439年统一,进入北朝时期。经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几个朝代后,北周灭北齐统一北方,杨坚又代周于589年灭陈统一了全国。这期间,南北对峙,双方势力此消彼长,北伐南征充斥其间,战乱不断。为了巩固政权和壮大力量,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在政治不断改革,表现在法律方面,则是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使法律制度有很大发展。本文将对这一时期集大成的法典《北齐律》及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论述。一、《北齐律》的制定背景(一)产生土壤:政治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动荡、政权更替频烦,统治者为在对峙与兼并中求生存和发展,总结兴亡教训,在政治多所改易。经济上,北齐继承东魏所控制的黄河流域下游的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及苏北、皖北广阔地区,有户三百万,口两千万,它的农业、盐铁业、瓷器制造业都相当发达,是同陈、北周鼎立的三个国家中最富庶的。文化上,齐鲁之地自古文教发达,特别是北朝重视法典编纂的风气,推动了魏晋时期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二)催化剂:《北齐律》制定于武成帝时期,此时北齐的政治已经开始败坏。在此之前,高澄以“刑法严明”著称,高洋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则《北齐律》制定之前,东魏北齐用北魏太和之律,辅以“麟趾格”,司法系统也还稳定。只是存在一些问题:“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孝昭帝大宁元年诏,见《隋书·刑法志》),北魏太和律已经时移事迁,不尽适用,而麟趾格又是随修订、随实施、随改进的临时法规,长期积累,容易造成刑法不统一,因此齐人自高洋时代开始就力求制定新律。终于在武成帝时颁布《北齐律》。二、立法概况及内容北齐的高氏兄弟在东魏职掌国政时,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公元550年,高洋称帝,以《麟趾格》为“未精”,始命群臣议造齐律,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才(564年)完成,历时十四年,史称《北齐律》。其编撰的实际主持者是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议的还有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数十人。他们全面总结了汉、魏以来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它们分别为:(1)反逆(造反);(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3)判(叛变);(4)降(投降);(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6)不道(凶残杀人);(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还特别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确定了死、流、徒、鞭、杖五刑。死刑分轘,枭首,斩,绞四等;流刑(齐流刑是沿袭北魏之制,与汉晋徒边相类,至隋朝才分道之远近《元景安传》);徒刑有五等,一岁刑(加鞭一百,无笞),二岁刑(加鞭一百,笞二十),三岁刑(加鞭一百,加笞四十),四岁刑(加鞭一百,加笞六十),五岁刑(加鞭一百,加笞八十),鞭刑共有五等,分别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杖刑共有三等,分别为三十,二十,十。《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依亲疏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三、历史意义及评价:第一,从体例上看,首次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冠于律首不仅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而且还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和核心的地位,自此以后,各朝相沿不改。改《宫卫》为《禁卫律》,将原来的宫廷禁卫扩及关禁。增加《违制律》,完善吏制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12篇的体例结构后朝大多仿效,小有改益第二,律的具体内容上:《北齐律》所定的“重罪十条”,比较之前的《晋律》、《北魏律》,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又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继承。同时,基本上确立封建的刑罚体系,封建五刑即在北齐律的杖鞭徒流死上发展而来。后来成为隋唐律的蓝本。第三,《北齐律》VS北周《大律》,无论在法律内容,法律形式还是刑制改革方面,《北齐律》皆优于《大律》,一个“明审简要”,一个“苛密繁琐”,高下自见分晓。故隋虽承周立国,但立法上却以《北齐律》为本。程树德先生也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以齐律为最”。就是对《北齐律》的最佳肯定。第四,《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的律典,体现了南北朝立法的最高水平,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的启示意义,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颗“明珠”。结束语:《北齐律》重要的历史地位在史学界是公认的,但是《北齐律》却没能带领北齐走向富强,北齐在存在短短二十七年后便走向覆灭。从中我们不难看到,拥有一部“良法”固然重要,但司法实践更是不可或缺,“良法”只有得到有效施行才能体现其价值。这些对我们当今应如何立法、执法都有着独特的启示。我希望《北齐律》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残缺的文字,而是更多的思考!丁丁2012.10.24主要参考书目: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2.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4.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5.周一良.南北朝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6.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