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和就业(1)劳动的社会意义(2)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中国就业状况中的存在的问题远远比上述数字所揭示的更加严峻。尽管这四年间就业岗位一共增加了3,100万个,但城市登记失业人口从3%增加到4%,从670万人增加到1,00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从2.24亿人增加到2.48亿人。这些数据还只是冰山一角。兰德公司(RandCorporation)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如果合理地将农村“隐形”失业人口和城市“未登记”的失业人口包括在内,中国实际的失业人数应当占到劳动力总数的大约23%。(“隐形”失业人口是指那些名义上未失业,其实并不贡献产出的人口,类似于美国劳动力市场上所说的“超额雇佣工人”。)来源:远东经济评论作者:CHARLESWOLFJR据了解,广州市今年对毕业生的需求呈“四多四少”的特点: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多、专科学历需求少;企业需求多,机关、事业单位需求相对减少;经济管理、理工类应用性强专业需求多,基础、长线专业需求少;重点院校毕业生需求多,一般院校毕业生需求少。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第一季度,本市的专业人员市场里同样是“满园春色关不住”。▲专业人员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总量达到9.03万,比上季度的8.72万增长了3.6%。▲应聘人次达到45.89万,比上季度的38.45万上升了19.34%。▲平均岗位应聘人次超过5人次。一季度的市场需求总量、应聘人次都创下了新高,整个专业人员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态势。$树立自主择业观$树立竞争就业观$树立职业平等观$树立多种方式就业观(3)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内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实验基地得到国家劳动部委托,孵化研发18个新职业项目。据了解,短信写手、宠物美容师、形象设计师、验车师、婚庆司仪、园艺师等也被纳入其中,预计年内即可相继面世,成为有资格证书的国家正式职业。据介绍,这18个新职业是经过了天津市专业人员短期市场调查后提出的,经劳动部审核批准研发。实验基地将负责进行深层次调研,制定考试内容、培训材料以及职业标准。这些新职业除以上提到的,还有商贸零售管理、管理顾问、网络项目管理、智能楼宇管理、经营分析师、移民留学顾问、社会保障顾问、创业投资指导、理财分析师、保险销售指导、餐饮职业经理人。新职业一旦研发成功,将在天津市首先试行,然后通过劳动部向全国推广。2、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案情]刘某等13人为某外商投资企业职工,1995年入厂参加工作,经过试用后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刘某等人实行计件工资。最初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刘某等人还能完成,后来由于用人单位多次提高劳动定额,为完成定额,刘某等人被迫加班干活,每天实加班2到3小时,1996年8月8日,刘某等人联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刘某等13人均属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8月进厂,半年试用期后实行计件工资,每日定额36件。1996年4月用人单位将定额提高到40件,1996年5月又将定额提高到45件,1996年6月又将定额提高到50件。车间85%以上的职工无法在法定标准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迫使他们平均每天加班2到3个小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以本企业多数劳动者能完成的数额为标准,不能随意提高劳动定额,而用人单位则认为,随着职工技术熟练程度的提高,劳动定额不断提高是正常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自1996年5月份起支付刘某等人加班工资,并从裁定之日起将劳动定额调整到每日40件。[案情]1996年8月,赵海与一家技术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赵海如约履行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他自学成才,掌握了软件开发技术,但一直未得到公司的重用。1999年8月,赵海认为合同期满,其已经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遂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约,要去另一家公司任职。该技术公司表示,赵海尚未履行完合同,合同应当在2000年2月方到期,因为试用期不应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认为赵海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故不同意给赵海办理调离手续。赵海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技术公司办理调离手续。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支持了赵海的请求。[评析]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该三个月试用期应当包括在二年之内,而不应认为劳动者因此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二年零三个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相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赵海与该技术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该技术公司因试用期六个月的条款,而要求赵海继续工作六个月,已经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赵海已经在该技术公司工作三年,如约履行了劳动合同,赵海不再受其与该技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束。合同期满后,赵海应当依法享有择业自由,该技术公司不应无故加以限制,靠曲解试用期条款变相延长赵海的劳动合同期限。该技术公司限制赵海离开公司,另择职业的行为侵犯了赵海的择业自主权,公司应当及时为赵海办理调离手续,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及法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