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交通运输业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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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交通运输业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作为“营改增”的主要实施对象,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是重大的。本文首先分析了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接着指出了交通运输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对“营改增”政策下交通运输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相关建议。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应对措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继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作为联系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交通运输业发挥着重要作用。税制改革之前对交通运输业一直征收的是营业税,但是结合交通运输业本身的行业特性使得其缴纳增值税才更加的合理。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能够解决征收营业税时所带来的困扰,所以此次税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是值得探究的。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必要性(一)消除重复征税,实现公平税负。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全额征税,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进项额不参与抵扣,上一环节已缴纳的营业税也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对比营业税而言,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前期成本费用中已缴纳的税额可以抵扣,营业税却没有可以抵扣的税额,因此不利于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在同一平台竞争。按照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采购的材料和部分劳务中已经包含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交通运输行业的纳税负担,重复征税的问题很严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把交通运输业划入了增值税的抵扣链当中,规定交通运输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运输行业的增值税上下都能进行抵扣,税负水平也变得相对公平,整个行业的纳税效率业明显提高。(二)营业税造成抵扣链条不完整。在税制改革之前,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应依据其营业额全额计税。交通运输业不只是简单的把货物从一个位置转移到另一个位置,其中价值的增值也伴随着货物位置的转移过程得以实现,所以交通运输业运输货物的过程也是实现货物增值的过程,依据增值税的定义可以把交通运输业归为生产流通领域的延续。对货物的增值额进行计税是增值税区别于营业税的主要表现,结合增值税的定义,应当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其征收范围内,所以把交通运输业归在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因此,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就会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生产流通领域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就会相对的弱化。(三)鼓励企业大型资产的更新优化。交通运输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因此固定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然而于同属资产密集型的制造业相比,其资产规模是远远落后的。制造业缴纳增值税,其外购固定资产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对于企业所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按税法规定是不允许抵扣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在设备的更新以及新技术的改进上并没有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税负的不公弱化了交通运输企业资产更新优化的意愿,从而抑制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营改增”实现了成本费用的抵扣,鼓励了企业对诸如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型活动的投入和固定资产等非建筑型活动的投入,大大提高了企业大型资产更新的意愿,这对于像交通运输这种技术设备更新较快的行业来说是很有益的。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一)抵扣不足。人力资本成本、库房租赁成本、过路费保险费等在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按税法规定这些成本是不能参与抵扣的,并且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运输设备的采购是在“营改增”之前完成的,这部分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已经无法抵扣;在运输途中,油耗和故障是不可准确把控的,因此通常会在运输途中加油或修理,小型加油站或修理厂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或者司机嫌开发票手续繁杂且等待时间较长等原因而没有取得专用发票,造成抵扣不足。(二)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取困难。“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相关成本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参与抵扣,最大的问题是进项税发票难以获得。交通运输企业通常会在运输途中加油或修理,小型的加油站或者修理厂由于规模较小或核算不健全而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如要获取则必须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但其过程和手续相当繁杂,所以对于许多交通运输企业是无法及时获得维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也就无法对相关税进行抵扣。(三)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就是以前征税营业税的企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不再归属于地方财政的管辖范围,而是由国家税务局进行统一管理征收,“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范围但同时也减少了营业税的税基范围,这样势必就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一)争取税收优惠,增加可抵扣项目。“营改增”后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一方面是因为税率增幅较大,其次是交通运输业的可抵扣项目偏少、可抵扣进项发票的获取不足以及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较长,更新速度慢,抵扣范围窄。企业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反映,探讨现存交通运输工具购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过路过桥费等相关收费的发票开出的问题,及时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企业通过发挥主观的能动性,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有利于推进税制的完善,增加可抵扣的项目,使得占成本比重较大的支出纳入增值税可抵扣的范围,如过路过桥费用、场地租赁费用、保险金额等纳入可抵扣的范围之内。(二)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进项发票获取困难。因此,企业应建立符合增值税要求的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内控制度,根据新税制核算的要求,制定相关税务工作的管理流程和相应的税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发票的开立、领用、传递和核销的管理制度。企业在进行采购时,要主动的向销货方或提供劳务的一方索要发票,尽量提前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高抵扣凭证传递的效率。最后,当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认证,及时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三)重构税种,构建地方财政支柱税源。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归地方税务局管理;增值税虽归国家税务局管理,性质上属于共享税,即国家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地方,这就构成了地方收入的一部分。然而,营业税作为地方收入的主要税源,“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是地方发展的经济基础,要及时解决税改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这一问题,一方面国家要补助地方,扩大增值税在地方的分属比例,减少地方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就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地方的主体税种,构建地方财政支柱新税源。根据地方的相关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重构地方税种主要依靠土地和资源,因此房产税和资源税有可能成为我国地方的主体税种。四、结语“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税制,弥补了抵扣链条断裂带来的弊端,降低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中国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与意义,促进了我国经济更加健康地发展。对交通运输行业来说,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很多问题,如税率增幅大、可抵扣项目少、发票取得难等问题,造成减税效果不显著。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既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交通运输企业要全面了解新的税收制度,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使得自己获得税收利益最大化。(作者单位: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参考文献:[1]蔺红,厉征,余俊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J].财会通讯,2011(34).[2]罗姣.“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4.[3]朱艳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交通财会,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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