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对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并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是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聞創沟燴鐺險爱氇。第三条监督抽查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满足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样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的要求。残骛楼諍锩瀨濟溆。第四条被抽查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施工和工程建设单位等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的2/10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酽锕极額閉镇桧猪。第五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列支。第二章抽查组织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会同质检总局管理并组织监督抽查工作,优先选取列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相关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监督抽查组织工作,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息。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定并公告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謀荞抟箧飆鐸怼类。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可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建立检验机构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发布检验机构名单。厦礴恳蹒骈時盡继。第十条交通运输部从检验机构信息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验机构,由其承担并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检验机构应随机选派抽样人员。3/10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产品生产情况等建立抽查对象信息库,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第三章检验机构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计量认证资质;(二)涉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或专项等级评定;(三)承担的监督抽查产品及其参数在计量认证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内。第十三条抽样人员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至少1名具有中级职称。鹅娅尽損鹌惨歷茏。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开展抽查工作,确保用于监督抽查检验的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且在计量检定周期内,并能正常运行。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第四章抽样与样品管理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1)、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其4/10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第十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企业成品仓库等存放点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企业抽样和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二)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上有“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的。第十八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三)抽样人员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抽样单》(见附件2)。抽样单中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抽样地点、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证书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抽样单中予以说明。铙誅卧泻噦圣骋贶。5/10第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内抽样时,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第二十条工程现场抽样应有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的有关人员参加,抽样并确认后,在抽样单上签字。贓熱俣阃歲匱阊邺。抽样单一式六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经销企业或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单转交生产企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第二十一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在生产企业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对拒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视为拒绝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并由检验机构及时报交通运输部。蜡變黲癟報伥铉锚。第二十二条被抽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由抽样人员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按拒绝监督抽查处理。買鲷鴯譖昙膚遙闫。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抽样后进行封样,应在参加抽样的有关人员见证下进行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綾镝鯛駕櫬鹕踪韦。第二十四条需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6/10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驅踬髏彦浃绥譎饴。第二十五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完成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猫虿驢绘燈鮒诛髅。第五章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应按照标准、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或委托他人检验。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锹籁饗迳琐筆襖鸥。第二十八条对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構氽頑黉碩饨荠龈。第二十九条需配合检验时,检验机构提出具体要求,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配合完成检验工作,否则按拒绝监督抽查处理。輒峄陽檉簖疖網儂。第三十条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尧侧閆繭絳闕绚勵。第三十一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并保留充分的证据。识饒鎂錕缢灩筧嚌。7/10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须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内容齐全、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第六章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及时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件3)送达生产企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凍鈹鋨劳臘锴痫婦。在工程现场进行的监督抽查,其结果还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被抽查企业在接到《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恥諤銪灭萦欢煬鞏。第三十五条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复检申请后,对具备检验条件的,原检验机构或交通运输部指定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检,并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第三十六条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硕癘鄴颃诌攆檸攜。第七章监督抽查结果处理8/10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监督抽查结果予以公告。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阌擻輳嬪諫迁择楨。(一)暂停不合格产品在交通运输行业的经销和使用,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氬嚕躑竄贸恳彈瀘。(二)已经使用的,应将本批次不合格品无偿剔除,并以合格品替代。第三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接到《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即可开始整改。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第三十九条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接受复查检验。复查申请需于监督抽查结果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怂阐譜鯪迳導嘯畫。交通运输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见附件4)。复查检验费用由监督抽查经费列支。第四十条监督抽查结果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拒绝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其被抽查产品未经交通运输部确认合格前,不得在交通运输行业使用。谚辞調担鈧谄动禪。对拒绝监督抽查的工程建设单位,予以公告。第四十一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嘰觐詿缧铴嗫偽純。9/10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熒绐譏钲鏌觶鷹緇。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不受任何方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二)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三)保守检验秘密,不得将检验情况泄露给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四)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期间,不得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五)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开展相关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六)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第四十四条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资格,并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鶼渍螻偉阅劍鲰腎。第九章附则10/10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