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公安厅: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24号文“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因取消消防设施配套费原因应相应调低”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本规定从2003年6月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