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本合伙企业于2016年1月26日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由代表100%表决权的合伙人参加,经代表100%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普通合伙人依法将其持有的%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依法将其持有的%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依法将其持有的%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依法将其持有的%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现有的有限合伙人放弃上述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2、同意吸纳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3、同意就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修改相应合伙协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签名: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