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及劳动合同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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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基本知识主讲人:任玉林一、劳动保护就是依靠科学进步和先进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行为和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煤炭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劳动保护内容劳动安全保护劳动卫生保护工时休假保护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1、劳动保护的内容劳动安全保护劳动安全保护就是指,科学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工作中的各种职业危害和不安全因素,避免和努力减少各种工伤事故,保证从业人员不受到伤害。劳动卫生保护劳动卫生保护就是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给从业人员创造宽敞、整洁、卫生的劳动条件,积极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工时休假保护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做到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依法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使从业人员能够长期保持健康的身体和旺盛、充沛的精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保护依据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他们在生产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劳动保护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工作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假一天。《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2007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内容如下:全体公民的节假日及放假天数:新年放假一天(元月一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当日),劳动节一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天),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天),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至三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六月一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八月一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若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日月工作日=250÷12=20.83(天/月)月记薪天数=(365-104)÷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职工带薪年休假保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1)、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薪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带新年休假天数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有下列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②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在三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在四个月以上的。加班加点的保护加班是指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日和休息日从事工作的现象。加点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加点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百、三百支付工资3、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范佩戴、使用。《煤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他不能代替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是一般性的福利待遇,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按不同工种及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严禁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转卖。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有以下几种:自救器、工作服、安全帽、防护靴、防护手套、呼吸护具(防尘、防毒口罩)、眼防护用具、听力护具。此外,还有防坠落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用于护肤的护肤膏和洗涤剂等。4、《劳动法》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二、劳动合同基本知识《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予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和同法》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由于用人单位违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由于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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