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代理制的特点广告代理制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实施广告宣传计划,广告媒介通过广告公司承揽广告业务的一种机制和经营体制。也可以说是一种由广告公司为客户全面代理广告业务活动的经营体制,广告代理制是随着广告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是广告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广告代理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广告业内部合理分工,互相合作,以此来求得共同发展。在这种体制下,广告公司通过为广告主和媒介提供双重服务,发挥其主导作用。为保证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作如下9条规定:(一)广告客户必须委托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广告业务,不得直接通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上述规定不包括分类广告,如简短的礼仪、征婚、挂失、书讯广告和节目预告等。(二)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通过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方可发布广告(分类广告除外)。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范围核定为:“发布各类广告(含外商来华广告),承办公类广告”。(三)广告公司为广告客户代理广告业务,要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服务及广告活动全面策划方案,提供、落实媒介计划。(四)广告公司为媒介承揽广告业务,应有与媒介发布水平相适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能力,并能提供广告客户广告费支付能力的经济担保。(五)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下属的广告公司,在人员、业务上必须与本媒介广告部门相脱离,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本媒介的广告业务。(六)广告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七)违反本规定第1条的,责令媒介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客户参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2条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规定第2条的,依据《细则》第21条规定从重处罚。(九)违反本规定第5条的,依据《细则》第20条规定从重处罚。上述的9条规定,是进行广告代理制试点的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试点可能会增删一些内容。什么是广告代理制广告代理制就是广告公司在广告经营中处于主体和核心地位,为广告主全面代理广告业务,向广告主提供以市场调查为基础、广告策划为主导、创意为中心、媒体发布为手段、同时辅以其它促销手段的全面性服务。实行广告代理制,可以使广告业内部形成良性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告主、广告公司与媒体的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