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理论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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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理论发展及其流派一、理论概述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犯罪学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二、犯罪学学派及其理论发展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犯罪学学派亦渐次出现。古典学派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Cesare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3)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他们运用犯罪社会学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生理实证主义其中一个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是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Lombroso)。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心理实证主义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Eysenck,1964-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犯罪学研究。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M.Cleckley)及Robert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的结合铺平了道路。社会实证主义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sonW.Rawson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着罪行的发生。JosephFletcher和JohnGlyde也在伦敦统计学会(StatisticalSocietyofLondon)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亨利·梅休(HenryMayhew)则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研究结果发表于“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迪尔凯姆则以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DifferntialAssociationTheory),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AnomieTheory)和社会控制理论(SocialControlTheory)。萨瑟兰(Sutherlard)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如其它行为一样,是从其他人那里学来的。这种学习的过程完成于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再加上群体具有的环境影响力,当一个人学习犯罪行为时,也学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时还学到了犯罪的动机、理由和态度。吉伯斯与对抗范型。吉伯斯率先将西方犯罪学分为共意论和冲突论两种相互对立的范型,认为二者因对犯罪和社会的本体性认识不同而存在根本差异。其中,共意论认为在每一社会内部都存在一种反映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共意,即社会共同价值准则;法律是社会共意的表达形式和具体化,犯罪是对社会共意的违反和破坏,刑法和刑罚则表达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责罚的社会共意。按照这种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划分,古典派犯罪学和实证派犯罪学几乎都可以归入共意论的范畴,因其在展开各自的理论时,即使没有明确地指出其共意的思想,但至少也隐含了这样的前提。其中,明确地以“共意”的思想建构理论的当属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Durkheim)和罗伯特·金·默顿(RobertKingMerton)。迪尔凯姆与“失范理论”。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是在“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二分的社会模式理论之下展开的。其认为,在机械连带的社会中,几乎没有社会分工,社会的团结是以其成员的一致性为特征;社会中的每个社会群体都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隔离,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有机连带的社会中,社会劳动高度分工,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依赖;社会团结不再以成员的一致性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各个部分的不同功能为基础。而失范,正是发生在由机械连带的社会向有机连带的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迪尔凯姆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认为法国社会的工业化以及所引起的劳动分工,破坏了以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团结。但是由于这种工业化过于迅速,社会还不可能及时形成足够的调整其活动的机制。正是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异常现象的产生。在《自杀论》中,其又扩大和推广了失范的概念,认为社会不仅有调整其各个部分的经济互动的功能,也有调整个人如何认识自己需要的功能。失范状态就是社会不能调整人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状态。可见,“按照失范的观点,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或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恰当方式加以满足的产物。”默顿与“紧张理论”。其发展和修正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将之运用于分析美国社会,提出了社会结构与失范理论。其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即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尽管社会认可的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这种目标的合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实现目标。犯罪和少年犯罪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的结果。但是与迪尔凯姆不同的是:首先,迪尔凯姆把失范看成是只在急剧的经济变化期间才发生的现象,这种现象均匀地发生在当时的整个社会中,而默顿则把失范看成是美国生活中的比较持久的特征,它对最下层的阶级有最大的影响;其次,迪尔凯姆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是人性中所固有的欲望和冲动,失范是调整个人的自然欲望的社会力量的瓦解,而默顿的理论则是一种社会性更充分的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在于外在文化,而不在于固有的人性。从而,默顿的失范理论比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具有了更广的解释范围和更强的解释力。芝加哥学派与社会分析。芝加哥学派在二十世纪初兴起,主要由芝加哥大学的R·E·帕克(RobertEzraPark)、E·伯吉斯(ErnestBurgess)及其它城市社会学家所建立。二十年代帕克和伯吉斯指出五种经常在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同心圆区域,当中包括被视为最易爆发危机或分崩离析的“转变中区域”。在四十年代,亨利·麦凯(HenryMcKay)和CliffordR.Shaw聚焦于少年越轨行为(JuvenileDelinqency),发现他们都集中到“转变中区域”。芝加哥学派采取社会生态学方法研究城市,并认为大部份的贫穷居民都在社会结构和家庭、学校等地方感到挫败。这造成社会解体,缩小家庭与学校等社会组织控制行为的能力,与及创造偏差行为的环境诱因。其它学者认为社会-心理因素也有影响。卡尔·马克思(KarlMarx)与“冲突理论”。冲突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卡尔·马克思(KarlMarx)、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Simmel)以及马克斯·韦伯(MaxWeber)等德国学者,他们的理论均涉及到了社会中的冲突问题;除了德国学者之外,一些美国社会学家也研究了社会冲突问题。代表人物的代表作主要有:查尔斯·霍顿·库利(CharlesHortonCooley)在1924年出版的《社会组织》、刘易斯·科瑟尔(LewisA.Coser)在1956年出版的《社会冲突的功能》、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Sellin)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以及在1939年发表的《从社会研究来看黑人与法律遵守和管理的问题》、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D.Lasswell)在1936年出版的《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和如何得到?》。这些学者的观点对冲突论的犯罪学家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推动了冲突犯罪学理论的产生。而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早期流行的标签理论的某些观点也成为冲突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而犯罪学中的现代冲突理论,则肇始于1958年德国社会学家拉尔夫·达论多夫(RalfDahrendorf)发表的《走出乌托邦:论社会学分析的新方向》一文,其中批判了试图解释犯罪原因的实用主义的“一致性模式”,认为这类模式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在达论多夫看来,社会有两面性,一面是一致性,另一面是冲突性。那种认为社会中充满和谐、一致的观点,仅仅适合于空想主义的乌托邦社会;要冲出乌托邦,就应该用冲突模式取代片面的一致性模式。带有激进色彩的冲突理论到60年代中期以后得到迅速发展,并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成为犯罪学的主流,获得了极大的声望和支持。赫希(Hirschi)与“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是犯罪学上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和社会的连结力量不够,即社会控制力量太弱,是导致偏差犯罪行为的主因。此理论主张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乐,而犯罪行为通常可带来利益或立即快乐,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释的,反而服从社会规范的行为需要解释。赫希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连结力变弱时,社会对其成员的约束力量变少,犯罪就可能因此产生。他提出四个连结要素:涉入或承诺(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信念(belief)以及依附(attachment)。其中,依附指个体对他人意见的敏感和重视程度。个体愈重视他人的期望和意见,则犯罪的倾向愈小,因为社会规范是多数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道德人是因为其为社会人,一个人若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便能为所欲为。因此,根据此项理论,暴力行为的发生则是因为与家庭和学校中的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对象或是机构,如学校、社团之间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编辑本段其他犯罪学学说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比较受人注意的有下面几种。犯罪人类学从身体构造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种资产阶级理论。龙勃罗梭(1835~1909)首先从人类学的角度对犯罪者进行研究。他根据自己对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观察和检定的结果,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类型说。他认为,这一类犯人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身体构造方面的特征,必然会走上犯罪道路。天生犯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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