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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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二)特点1、内容的根本性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3、功能的强行性与补充性思考:可否直接引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含义: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疑虑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给双方提供同等的保护。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二)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权利被侵害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注意:1、平等是自由的保障,只是起点平等、机会平等,不是结果平等2、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有可能受到公平的限制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意思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其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民事主体享有绝对的意思自由,国家原则上不得干预与限制(2)民事主体的意思本身就是法源之一,如契约自由就意味着契约就是法律二、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评价(一)优点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二)缺点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可能会对他人的自由造成践踏。(三)总结从来就没有无任何限制的自由。第四节公平原则一、概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点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主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二)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三)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责任与过错的程度应对应。双方都无过错的,应由双方对损失合理分担四、公平原则的功能(一)弥补民法规范的不足例如,关于房屋租金标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二)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合同责任,具体表现为显失公平和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于侵权责任具体表现为公平责任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一、概念《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二、诚实信用原则的脉络梳理1、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阶段2、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阶段3、诚实信用原则的鼎盛阶段二、功能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解释合同3、解释与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功能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概念《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权利滥用是指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二、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1)行为人享有权利(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案例:扬和彼得是邻居,扬在其房子前面竖起一根柱子,并在上面挂满了大幅布条,以遮挡彼得的美好视线。法院判决扬排除妨碍。扬却在同一地点建造了一台风车,内设风力涡轮机,并称是用于灌溉目的,不过风车并没有接上出水管道,法院再次判决扬排除妨碍。扬没有拆除风车,而是在风车上接了出水管道。这样,法院便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理由为:虽然扬的行为是为了彼得生气,但扬现在有自身利益。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理由为:扬本来可以在不对彼得造成影响的地方建造风车。最后,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不应对所有权作如此广泛的限制。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与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表现1、危害国家;2、危害家庭关系;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4、射幸行为;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案例: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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