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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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理解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陈仁欢2020年3月27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的细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社会保险领域的体现。是结合社会保险本身特点,体现法理精神的一项文件。作为《社会保险法》重要的配套文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主体、申报程序;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方式、用人单位的应尽的责任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乱作为”的法律责任。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出台的意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程序和责任,不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社会保险费实现责权的统一,简化了手续,明确处罚措施。而且对用人单位明确了申报和缴费的主体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人数如实按月如实申报。克服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经办、被动式的接收企业缴款,缺乏征缴手段的现象。如第十八条,不能直接对缴费单位收取滞纳金,必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期限改正指令书》后,更没有调查银行存款、拍卖资产、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职能显性化、制度化,有利于扩面征缴。1、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明确并统一规范了用人单位按月申报需提供材料以及单位信息和职工人员信息;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格;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服务、以及处罚流程和相关材料,部门衔接(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金融机构、法院)的步骤和相关材料,这些要求都是刚性的、统一的,克服了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制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标准化流程,有利于建立面向参保对象的统一的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的公信力。2、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大扩面征缴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需要,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险建立的就是“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需要资金的保障,扩面征缴是资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覆盖面越大,基金征缴量越大,保障能力越强,可持续能力也越强。另外,(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只有参与人到达一定规模,换句话说,扩面征缴达到一定规模,(社会)保险才有开展的基础。3、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二是维护参保对象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这个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无论从全国还是我省的历史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参保率或者缴费基数都偏低,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职工维权意识的提高,这种低参保率低缴费基数情况继续存在的话,百姓的诉求必然越来越多,积压的问题必然越来越多,这对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尤为突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基数挂钩程度更高),前几年,我们花了大量的精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按照现有的扩面征缴水平,现在没有参保的人群以后又会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需要透明、公平、公正的参保缴费环境,从而间接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社会上参保率提高了,也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这一点对工伤保险尤为突出。另外,只有更多企业参保,抚养比才会下降,费率才会降低,企业的负担才会减轻。二、文件的路线支持和法律支持十八大工作报告:“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45)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一)社会保险发展指导路线:在理解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文件时,有必要了解我党指导路线的说法。(二)社会保险法律授权依据:作为部门规章,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各类处罚措施、处罚主体、处罚程序都是有法律的依据。1、《社会保险法》中对申报征缴中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强制性条文,是我们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的基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征收的依据: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主动”申报和代扣代缴的规定: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4、《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措施: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社会保险法》中征缴机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的措施:第六十三条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③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④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⑤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机构)有处罚权但没有强制权的依据(需要通过行政部门或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如下条文表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这类机构可以实行“滞纳金”这类行政处罚职能。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条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类机构不能强制执行,但可以提请行政部门或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三、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各相关人的定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征缴、管理中各个相关人的责任,义务、权限都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准确的把握,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一)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能1、明确了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2、明确了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职能3、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是五险统一征收以上三项职能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征缴包括五个统一: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缴、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人社部发[2013]82号);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4、明确了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稽核并查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职能。第七条第二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5、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未及时登记申报的情况有临时处理的职能。(含单位申报和职工增加的申报)临时核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对单位已经登记申报、但人员没有)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对单位都未登记申报)。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不予核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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