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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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条款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0-22条、第八章第64条、附则中的第95、97条。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现状历史悠久: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制度建设:《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人数:超过1600万基金结余:1100余亿待遇水平:1755元(2011年调160元)一、社保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亮点和新提法亮点一: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框架特点:覆盖全民、统筹城乡、老遗残一体化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亮点二: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目前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负责,退休后根据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支付。(退休双轨制)十七大报告: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保法第10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表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改革改革应在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下进行改革应统筹考虑并体现特点改革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中组部部长李源朝: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就今后10年配套法规作出规划,如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要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亮点三: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第11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外,政府补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第13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13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就是说政府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第72条:政府要承担社会保险运行的费用和管理费用。亮点四:取消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可以交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亮点五:社保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社保法第64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十二五”期间,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社保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亮点六:社保法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保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多边协定或者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新提法:基础养老金改为统筹养老金只是名称表述问题,本质含义(计发)没改变现行的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中支出的与新农保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的区别二、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条款的解读(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社保法第10条及第95条、97条1、从参保人员区分:既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①各类企业及其职工②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③事业单位职工:将其纳入“用人单位”范围之内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①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未纳入行政或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这指编外人员)③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我省《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社保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浙江、山西、广东、上海、重庆等5个省市承担改革试点任务。我省各市县都建立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一是省里没有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二是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没有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不是真正意义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进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国发〔2008〕10号文件做了明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稳过渡”。当前我省主要是按照国家的试点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测算,并对“中人”养老金的过渡办法和职业年金等问题作重点研究。2、从参保要求来分,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①职工是强制性的,即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②有雇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也是强制性的,即应当参加。《条例》规定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强制性的,社保法的表述是“可以”(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第12条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优化组合、实践结晶、中国特色”,应该坚定坚持,不能轻易改变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进一步明确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浙政〔1992〕13号。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浙政〔1993〕227号。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我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开始建立了“个人账户”。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正式确立统账相结合的制度。省政府也根据国务院精神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现了“三个统一”。(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来确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省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在14%及以下。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浙政发〔2009〕19号)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11、12、13、14和64条涉及1、第11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组成;第13条明确了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予以补贴。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第14条明确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低于定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1、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组成:1996、1997两年的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后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缴费从4%起步,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另有3%由企业缴费划入。2006年至今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2、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作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账户余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出的。3、做实个人账户和保值增值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第13条明确视同缴费年限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视同缴费年限的本意:解决历史欠账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具体实施路径还需要社保法配套法规明确第64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和方向全国统筹的前提是要实现省级统筹国家确定“六个统一”的省级统筹目标要求我省“四统四分”制度模式目前的差距:费率和资金管理使用(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15条、16条、18条对基本养老金作了明确1.第15条规定了基本养老待遇享受的条件: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不是说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用缴2、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基本养老金的组成。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我省开展清理规范企业退休待遇项目工作4、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六)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制度社保法第17条规定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制度这一规定,体现了“老遗残”制度一体化我省一次性抚恤金(企业):1万元丧葬费:4000元病残津贴是对退职制度的替代(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缴费指数分段计算,即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段重新计算缴费指数。统一支付:待遇领取地统一支付,既由待遇领取地重新计算缴费指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跨省转移和省内转移问题:跨省转移按国家政策规定,既转统筹账户基金又转个人账户储存额;省内转移维持现状,不转统筹基金,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待遇领取地的确定: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二是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和“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首先“从长”,参保人员在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待遇;其次“从后”:当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的,则在最后10年的那个参保地领取待遇。三是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又不一致时,则转回户籍所在地。(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法第22条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将城镇居民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参保范围三、下一步贯彻实施社保法的打算部里准备就基本养老保险出台8个配套法规: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办法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全国统筹的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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