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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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相关案例分析及点评案例说明:1997年8月,某公司与无建筑资质的李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该公司建筑面积约11800平方米商住楼工程发包给李某承建,造价每平方米330元,工程总造价3900000元,总工期12个月。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工程进度先后预付给李某工程款4205758.32元,李某亦按期完成施工。因李某未按约将已建工程交付给某公司,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按约交付已建工程,结算工程款,退还多收工程款305758.32元。某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委托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金额为基础、土建主体及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直接费造价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造价107723.79元,临时设施费101715.49元,合计4007239.53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具建筑施工资质,签约主体不合格,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建筑法第13条规定,李某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因此,本案中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李某理应如数偿还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205758.32元。鉴于李某已按约将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投入该工程施工建设,且工程已建设施工完毕,李某可将已建工程依法折价交付某公司抵偿其收取的工程款。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字(1989)248号文规定:建设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本案已建工程的审定:工程直接费造价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造价107723.79元,临时设施费101715.49元,合计4007239.53元,是本案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也是李某建设该工程的有效支出。故李某应将该工程按4007239.35元作价交付某公司抵偿工程款,退还多收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98518.79元。由于李某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没有建筑资格的情况,导致合同失效,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58条规定,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无效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李某承担。体会感受:订立合同之前务必明晰相关规定,严格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合同失效会对工程建设产生极大影响。履行前无效,前期的准备将功亏一篑。履行中无效,那工程进程将会被拖延,甚至烂尾。履行后无效则会引发一系列的财务责任纠纷,总有造成一方的财产损失,甚至两方都面临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合同的失效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很不利,因为合同里保障两方权益的条款均失去法律效力,尤其是履行完后才失效的合同,义务在之前都已经履行,但权利却享受不到。同时,认真审核合同,确保其有效性也是对己方的保护,以防对方通过无效合同损害己方,谋取利益。建筑工程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利润丰厚,有些人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在合同中做手脚谋取更多利益,有些人会像李某一样,为了一单工程的利润而忽视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其实到最后往往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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