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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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试行)(WHNYLM/ZD-099-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暂行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宣传培训教育、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等要求。第三条名词术语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法、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第五条职业病防治所为公司及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安健环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厂矿成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构职责并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正常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七条部门职责(一)安健环部制定并维护本制度;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职业病诊断工、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二)安健环部负责支持维护体系运行,保障职业卫生相关制度的监督与执行;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三)安健环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预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落实。(四)职业卫生安全检查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及管理、职业3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落实等工作。(五)安健环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等工作。(六)工会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诉求,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章职业病管理第八条管理要求(一)年初制定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工作计划、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并按计划要求严格执行。(二)依据《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程序》开展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保证员工职业健康。(三)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对日常检测、评价工作等进行规定并组织实施,确保有害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的要求在资质服务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价、现状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四)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告知本人单位并要求单位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4(五)职业病诊断⒈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批准的职业病诊断资质范围内开展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⒉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流程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及时、如实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六)各单位应加强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定制使用。防护设施管理,执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设施管理制度》(七)依据乌海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配备、发放、保管、使用、更换、报废进行安全督查。同时,为了加强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制定《听力保护制度》,对作业场所噪声监测、工程控制、护耳器的使用和职工听力培训等方面进行规定。(八)职业健康培训教育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培训需求,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厂矿检测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⒉每年四月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讲座、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九)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对各厂矿的要求)各生产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配合安健环部制定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遵照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5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九条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第十条安健环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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