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第7章企业销售与采购的纳税筹划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2第7章企业销售与采购的纳税筹划学习目标☆企业销售活动涉及的税种☆企业销售活动所运用到的筹划方法☆企业销售活动中纳税筹划方法的具体运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企业采购活动涉及的税种☆企业采购活动所运用到的筹划方法☆企业采购活动中纳税筹划方法的具体运用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3第一节企业商品、劳务销售纳税筹划方法本节要点:一、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二、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三、销售规模的纳税筹划四、销售地点的纳税筹划五、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纳税筹划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4一、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1.销售结算方式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5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⑦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均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货物移送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6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采用的纳税筹划方法有:①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方发出货物就意味着交易成立,纳税义务相应发生,就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增值税。②最理想的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方式。采用这两种方式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但企业要采用这两种方式又可能遇到一定困难,需要购买方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好,同意这么做才可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7③可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两种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销售方可按购销合同规定的收款额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④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这样,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8[案例7-1]某电子显示屏销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发生电子显示屏销售业务3笔,共计应收货款2500万元(含税价)。其中,第1笔计1000万元,现收现付交易,货款两清;第2笔7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第3笔计8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一年后支付,200万元一年半后支付,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该公司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1+17%)×l7%=363.25万元;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1500÷(1+17%)×17%=217.95万元,属于偷税行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9若对未收到的700万元和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计算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700+100)÷(1+17%)×17%=116.24(万元),延缓纳税天数为730天:200÷(1+17%)×17%=29.06(万元),延缓纳税天数为548天:500÷(1+17%)×17%=72.65(万元),延缓纳税天数为365天。显然,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0[案例7-2]某卫生纸厂,2007年7月向A市某商场销售卫生纸,其计应收货款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收到货款70万元。若该厂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则7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70÷(l+17%)×17%=10.17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7月份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若不进行会计处理并申报纳税,就违反了税收规定。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1一、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2.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1)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筹划原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企业经营的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营业税税率。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l,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应纳增值税税额=Y×D×tl;应纳营业税税额=Y×t2;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l=Y×t2,则D=t2/t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经过筹划,计算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则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2(2)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①变更经营主业。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②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通过变更“经营主业”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规避增值税的缴纳。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3(3)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对于兼营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第一,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税率不同,一定选择分开核算;第二,兼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选择是否分开核算,视具体情况而定。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4一、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3.促销方式①折扣销售方式中的纳税筹划在企业销售活动中,折扣销售方式已经日益被众多企业采用。在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时,折扣方式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5[案例7-3]假设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产品目前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100元。该企业制订的促销方案中规定,凡一次购买该厂产品10件以上的,给予10%的折扣。2007年12月,该企业共通过以上折扣销售方式销售产品5000件。如果该企业将全部折扣销售均在销售实现后单独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未将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应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5000×l00×17%=85000(元)。如果该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全部折扣额和有关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100×(1一10%)×17%=76500(元)。与前面相比,企业由于熟知税法而减轻了8500元的增值税负担。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6[案例7—4]某百货批发企业,2008年3月1日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一批货物,价款为30万元,折扣率为5%,开出的发票上未分别予以注明,而是将折扣额另开的红字发票。(成本为22万元)。由于商品销路很好,3月7日又销售一批相同货物。价款与折扣率同前,不同的是,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予以注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企业3月份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7分析: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第一笔销售,销售额与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其折扣额不能抵减销售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计税收入为30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0000—220000)×25%=20000(元)。对于第二笔销售,由于符合税法的相应规定,所以折扣额可以抵减。这样,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计税收入为:300000×(1-5%)=285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5000—220000)×25%=16250(元)由此可见,将销售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可使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3750元(20000—16250)。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83.促销方式②实物折扣的纳税筹划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节约了纳税支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193.促销方式③销售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不允许将销售折扣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可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筹划目的。首先可以通过预估折扣率来进行税收筹划。其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达到纳税筹划目的。[案例7-5]某纯净水生产企业与多家代理商合作,共同销售自己的产品。为调动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纯净水生产企业规定,年销售纯净水在10万桶以下的,每桶可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纯净水在10万-50万桶的,每桶可享受0.3元的折扣等。在一年当中,由于纯净水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桶纯净水,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地结算应给予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这种折扣是不能冲减产品销售收入的,致使企业多缴了税款。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20此时,企业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纯净水生产企业可以按最低折扣率(0.2元/桶)或根据上一年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这样企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将折扣额扣除后的收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了。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调整部分的折旧额即使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从而实现了节税的目的。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21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22[案例7-6]D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某种品牌的家用空调。为了打开销路,D公司现在主要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007年某月发生了以下经营活动:第一笔,向A商场销售200台空调器,每台原价1800元(不含税价),以10%的折扣销售,折扣额3.6万元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第二笔,向B商场销售300台空调器,每台价格1800元(不含税价),以12%的折扣销售,6.48万元折扣额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第三笔,直接零售空调器180台,每台价格2340元(含税价),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收回150台旧空调,每台价格200元。第四笔,当期进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该公司财会人员根据上述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具体计算如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23净销售额=(1800×200-36000)+(l800×300-64800)+[2340÷(1+17%)×l80-200×150]=356400+475200+330000=1161600(元)应纳增值税额=116.16×17%-5=14.7472(万元)税务机关经过具体审查后,调整为:净销售额=1800×200+1800×300+[2340÷(1+17%)×l80]360000+54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