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根据《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要求,为切实做好我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分配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注重效率、按劳取酬的策略,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特点,加强绩效考核,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二、基本原则(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三)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中心和科室两级管理、两级考核、两级分配。三、实施范围和时间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作制度的全体职工,2009年10月01日起实行。2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一)人事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二)单位业务收入中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主要包括上级奖给集体的奖金的全部、财政回拨的服务收入中扣除成本后的30%部分。(三)卫生应急、专项防病中用于值班、加班、夜班的补贴部分。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一)分配比例1、人事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1)领导、科室负责人;(2)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3)(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与(领导+科室负责人)之比为1:2。2、单位业务收入中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1)领导及行政办共占30%;(2)主要业务科室占35%;(3)其他科室共占35%。3、卫生应急、专项防病部分按有关规定分配(二)分配办法1、所有奖励性绩效部分均抽取3%用于设立绩效考核优秀等级奖、论文发表奖、课题研究、特殊任务补贴;32、领导、科室负责人绩效分别单列考核计发,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根据量化考核结果计发,均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考核;(1)考核为良好以上的,按考核量化分所得分值计发;(2)考核为合格的,按考核量化分所得分值的50%计发;(3)考核在合格分以下的,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3、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于工勤人员至少10%,领导、科室负责人同时承担专业工作的可以高于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5%。六、其他相关规定(一)政策规定1、法定假(产、婚、丧、带薪假)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计发;2、调动、离退人员从当年起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3、受上级或者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治安处罚的不予计发;(二)内部规定1、病、事假按实际工作时间参加分配,但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参加分配;2、旷工5个工作日(开会、处突、外出等工作时早退或迟到3次算一个工作日)或者推诿、不作为累计3次均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3、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利益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不4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4、抗命拒不执行或者有异议不按程序申诉的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5、借调用工、长期临时工(3年以上)用2%财政回拨的服务收入中扣除成本后另行计发,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系列;6、职务变动的从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职务)相应考核标准;七、本方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卫生局批准后生效八、本方案由单位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