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外资并购机遇与挑战之博弈分析及规制的若干建议——以凯雷并购徐工案为例姓名:向祖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孙效敏20080428外资并购机遇与挑战之博弈分析及规制的若干建议——以凯雷并购徐工案为例作者:向祖海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余景美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与完善2005自2002年年底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部关于外资并购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是面对复杂的外资并购问题,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在于通过探讨我国现行外资并购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外资并购的基本概述,首先对“外资”进行了分析,接着阐述了“并购”所包含的各种意思,并最后总结出“外资并购”的涵义。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首先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做简单介绍,然后结合新近出台的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重点分析我国目前外资并购立法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立法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调整。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例,对国外的外资并购立法进行了介绍,并总结了经验,从而为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建议。针对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当加快制定《企业并购基本法》、《外商投资法》、《反垄断法》,并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2.学位论文郭江晓外资并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完善2005近几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跨国公司的迅速扩张,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对我国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面对复杂多变的外资并购问题,急需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但是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体系散乱,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纷繁芜杂,存在很多冲突和不完善的地方,与现实经济生活的外资并购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立足于实践,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由外资并购不同规定引起的法律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协调和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概述了外资并购的定义和类型,明确了外资、并购、外资并购在本文中的具体含义。在对外资的界定上,采用资本控制标准,从而使间接并购行为得以有效规制。其次,按不同的标准对外资并购做了不同的分类,重点介绍了我国法律对外资并购的分类:股权式并购和资产式并购。第二章概述了我国现行外资并购法律框架,并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外资并购法律的协调。然后,从出资方式和股权转让两个方面,分析了《公司法》和《外资法》规定的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问题。在出资方式上,建议修改《公司法》,采用“折衷资本制”统一使用于内外资公司,对外资的首期出资,视被并购企业的情况区别对待;对股权境外上市的特殊股权转让行为,建议在《外资法》中作出专门的规定,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第三章涉及外资并购审批、准入的法律文件的冲突。分析了外资并购关于股权变更、公司合并、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冲突的理论根源,基于新法优于旧法和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原则,就法律适用的协调提出了建议。第四章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问题,从国有资产处置的特殊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特别义务、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特别程序和外资并购与企业改制四个方面,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冲突进行分析。认为国有资产应当与其他所有制的资产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国有企业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不必征得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股东中的国有股权持有人的同意,债权人也不负担选择合格外国投资者的义务。对外资并购中的债务承担冲突问题,认为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要求新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妥当的,并就法律协调提出了看法和建议。第五章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冲突。针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后新公司的性质、税收和监管、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与外资比例限制等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明确新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资比例限制的矛盾问题,建议修改《合资企业法》,保留最低比例的规定,肯定外资以低于该最低比例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同时区分两种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主体的地位和待遇。并允许外资依照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在证券市场公开收购我国上市公司。3.学位论文胡晓军论外资并购的立法体系2003外资并购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它对推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亦不可忽视.该文通过对外资并购立法体系进行探讨,试图建立一个立法价值最大化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该文所提到的并购仅指企业兼并(吸收合并)和企业收购.在认定外资并购时应以资本控制原则为主,辅之以国籍原则,不仅包括外国企业对国内企业的并购,也包括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内资企业的并购,甚至还包括与中国市场相关联的境外企业之间的并购.基于有效竞争和其他善意动机而进行的外资并购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是有利的,但是基于垄断市场或投机动机的外资并购则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消极影响.克服外资并购负面效应的途径主要有:市场调节、政策引导、立法规制、国际协调.其中立法规制是最为有效的规制途径.但是中国外资并购立法存在明显的不足,表现为:欠缺体系性、法律效力偏低、内容不完备、缺乏协调性等.外资并购的立法规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系统化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以注重公平和效率,促进有效竞争,吸引外资并遏制其消极影响,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中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外资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经济安全原则、促进有效竞争原则、效益原则、保护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对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的设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包括单轨制、双轨制和混合制模式.作者认为中国宜采用混合制模式,即对中国现有外资企业法进行分化整合,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在此前提下建立以外资并购基本法为核心层,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合同法等部门法为中间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中介组织法等法律为外部层,外资并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司法解释为超外层的法律规制体系.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将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外资并购的核心,是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发达的市场机制相适应的,而中国对外资并购的规制除了反垄断以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吸引外资,为中国所用.因此,中国不能沿袭发达国家以反垄断法作为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核心的实践,而应将外资并购基本法作为规制外资并购的基础.中国的外资并购基本法应当采取在将来统一制定的《外国投资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的立法模式.在现阶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将在实质上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其较低的效力位阶难以担当作为外资并购立法核心,统率各相关部门法的作用.一俟时机成熟应当马上制定外资并购基本法,以弥补立法的不足.4.学位论文陈政军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2007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以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方式进入中国已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一种新趋势,并给我国的上市公司带来了诸多积极效应,如推进制度创新、带来大量资金、开辟国际市场等等。随着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继续深化,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更将迎来一个全新的高潮。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立法层次过多和效力较低的情况,可能带来诸如垄断、威胁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本文从这一背景出发,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剖析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并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提出陋见。全文共有六章,行文约四万四千字。第一章对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了概述。首先,通过介绍外资、并购和上市公司的涵义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其次,分析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并对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历史演变做了回顾。最后,总结并分析了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几种主要形式。第二章重点阐述了国外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定,分别介绍了美国、德国和英国外资并购本国上市公司的立法概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国外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立法实践的主要特点。第三章至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三章在梳理了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立法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立法上存在的欠缺体系性、效力层次较低、内容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等主要缺陷,并从制定外资并购基本法、制定和完善外资并购主体法、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完善其它相关配套法律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四章首先分析了当前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国有资产评估机制不够科学完备,政府行为存在弊端以及我国外资并购中“认缴资本制”的缺陷,并分别作出了完善的建议。第五章重点分析了垄断问题及其法律规制。从反垄断立法滞后、审查机关的多重性和效率低下、审查标准缺失可操作性和应强化反垄断制裁等四方面论述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反垄断问题,并建议制定反垄断法和建立反垄断机制对垄断加以规制。第六章主要分析了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及其制度保障。笔者从反收购的决定权、反收购措施和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三个角度着手对反收购问题进行研究,建议赋予股东大会反收购决定权,给予职工知情权和决定权,目标公司采取合理的反收购措施并完善我国证券法的反收购制度。笔者希冀通过以上分析和论述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加快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立法的进程,从而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中国国情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制度。5.期刊论文伍兴龙外资并购国企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6(2)加入WTO后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将面临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浪潮.但是,中国没有专门规范并购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更没有专门的适用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调节外资购并国有企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散见于几部法律法规之中,其中一些政策条文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范.我们还缺乏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跨国购并的配套法律体系.在具体操作中,由于操作规程不明确以及缺乏相应的规制法律,外资并购实际活动中引发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和困惑.我们必须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及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运作体制,以推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6.学位论文薛冰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问题研究——以凯雷并购徐工案为例2008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浪潮汹涌而至,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引人瞩目的徐工案正是我国相关法律缺位的写照。从外资并购法律人的角度看,一方面,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各有利弊,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引导、支持与规范;另一方面,学界现有的对外资并购的研究大都限制于经济学与管理学领域,对构建相关法律体系却鲜有研究。外资并购涉及领域极其广泛,从法律制度而言,是一个包括诸多相关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外商投资管理法、劳动法、税法、环境法等在内的复杂法律体系。科学、高效的建立和完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进入21世纪,外资对境内企业并购的策略、规模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吸引、利用外资与中国企业自主发展、国有资产流失及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关系的大讨论,加之媒体和企业的炒作,使得人们对外资并购游离于顶礼膜拜或无端抵触的两个极端。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单纯凭借民族情绪的冲动是无法理性的看待这一问题的,这种态度不仅与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国策不相符,而且与WTO体制下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也难以融合。相关原理的经济学解释并不能使这样的争论停息,社会和市场真正需要的是法学理性的思考,从法律角度来研究外资并购,用法律来支持外资并购应当是时代的呼唤。因此,文章正是立足于此出发点,通过梳理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到结合凯雷并购徐工案中所体现的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行为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