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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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目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政策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政策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第六十条固定资产类型最低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五)电子设备3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政策回顾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出台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01.01购进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政策解读:一、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企业2014年以来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二、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三、“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四、六大行业的界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五、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固定资产类型最低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五)电子设备3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政策解读:如何理解“单位价值”单位价值,即以货币计量的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成本)。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政策解读:一、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75号文件所称“专门用于研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规定,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二、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64号公告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解读政策梳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明细表行业适用政策时间节点缩短折旧年限OR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①生物药品制造业②专用设备制造业③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④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⑤仪器仪表制造业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2014年1月1日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注:缩短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享受方式一、申报即可享受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简称《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二、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享受方式三、年度后续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政策解读:为使64号公告政策及时落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进行合理预估,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即可享受。由于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和6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格。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见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二、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一)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二)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三)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后,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比较,计算加速折旧金额。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答:(1)固定资产的原值;(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应计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一、双倍余额递减法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年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年折旧率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例1: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2014年新购进一部大型生产设备,原价为41万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报废时净残值为20000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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