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规定的创新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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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任职规定的创新与思考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我国现有的公务员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原则、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以下从上述三方面谈及笔者对公务员任职规定创新之处的理解与思考。一、对任职原则创新之处的理解与思考我国公务员任职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因而公务员的任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合法原则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是有效开展公务员任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二)因事择人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依据,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一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原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客观唯物主义精神,充分了解职位这一客观事实,从而作出科学判断。(三)量才适用原则对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围虽广,工作项目虽多,但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一般专业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对公务员的学识、经验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专门化的要求,因此在对这些2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对于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则因他们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量才适用原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精神,以人为本,注重人的特点,选择设和的岗位,促进人的发展。(四)注重整体效能原则任用公务员时,一个部门成员的群体结构非常重要,只有在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智能结构、气质结构、性格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整体效能原则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精神,以全局为重,协调各个部门,优化机构,有机运行。二、对任职条件的创新之处理解与思考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3)转换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笔者总结以上六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对其加以任职。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录用和调任。新录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免机关即必须予以任职,调任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也应及时予以任职。一经上任,录用人员和调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便正式确认,其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也正式形成。因此,这种类型的任职,可以说具有双重含义,既具有正式确认其公务员身份的意义,也具有正式确认与任免机关的职务关系的意义。第二种类型是当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时候,也就是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转3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任免机关应及时加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职务发生变化有四种情形,即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和因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这种类型的任职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意义,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另外,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一)、一人一职原则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笔者调查发现,对兼职的管理是公务员职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各国公务员制度大多有公务员兼职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不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但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公职,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机构兼职。不少国家将前述内容作为公务员的纪律来规定,要求公务员遵守。我国公务员制度关于兼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1)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职务关系对公务员实行管理。如果公务员身兼数职,就会出现多种职务关系和多种包含职务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同时,一个职务意味着一定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包含一定的工作量,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就需要公务员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如果身兼数职,公务员将难以专心致志、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还会导致职务虚设,使某些职务的工作落不到实处,降低工作效率。该项规定,从实际出发,客观合理地安排了职位,充分考虑到它的完成效果和落实情况。(2)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有必要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公务员因特殊需要而兼职的情况。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因特殊需要在行政机关内兼职时,经任免机关批4准可以兼任一个实职。所谓实职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实实在在的工作任务,需要兼职者实际参与工作并履行职责。此项规定,考虑到客观可能存在的其他特殊情况,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做出了特殊情况下兼职的条件说明,体现了制度的具体意义,以发展为中心,有利于发展。(3)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也必须自主经营。如果公务员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就不利于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规定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既能防止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个人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现象。这一规定,对公务员进行了限制与约束,它与公务员纪律中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制度的约束性,起到了实际的监管效用,达到以制度管人的目的。(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原则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这对于年轻优秀的公务员脱颖而出,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这对于年轻优秀的公务员脱颖而出,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有利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公务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中的任务越来越重,国家对公务员整体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公务员,特别是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既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觉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学习所任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还要有旺盛的精力和强健的体魄。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实现年轻化。5保持公务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2)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有利于健全新陈代谢机制,实现合理的新老交替。在过去的干部人事管理中,我国由于缺乏对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实际上造成了不同层次的职务都以退休年龄为最高任职年龄,使担任不同层次职务的人员挤在同一年龄平台上。这样,形成了人才断层,妨碍了正常的新老交替。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不同层次领导职务要有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有利于形成各级职务公务员年龄的梯队结构,实现正常、合理的新老交替。当然,实行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应掌握适度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根据公务员制度的实施状况和现实社会条件,积极探索,逐步实现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龄梯队结构。三、对任职程序创新之处的理解与思考在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一)提名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二)考察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三)呈送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四)审批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6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五)任命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提名程序体现了民主集中精神,有计划的提升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精神,循序渐进,实现公务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考察是为了全面做好任职的基础工作,实现对任用人员的全面客观了解,实事求是,真正将优秀的人才任用到合适的岗位。呈送、审批、任命体现了程序的正规化,严格的报批手续,全面的资料,慎重的审核都体现了公务员这一岗位的庄严与责任。严格地遵守程序是公务员任职正规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公务员任职规定的必要保证,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以上谈及了对公务员任职规定创新之处的三方面理解与思考,笔者认为,公务员任职的有关规定是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切实保证公务员任职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完成的必要条件,其中的创新之处是公务员制度的创新与进步,是我国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得力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以上见解与思考乃个人拙见,不妥之处望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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