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修改前后对照表现行版修改版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维修作业是化工企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环节。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36起,死亡90人,其中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24起,死亡59人,分别占总数的67%和66%。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省发生8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25人死亡,其中有7起发生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共导致24人死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维修作业是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环节。近年来,全国化工企业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及其他检维修环节事故多发、频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惨重。我省近年来相继发生了数起检维修作业环节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教训深刻。这些事故的发生再次说明,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丝毫不能放松,必须持续严格监管。为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为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2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风险(一)化工企业检维修包括:全厂停车大检修;某一套或几套生产储存装置停车大修;系统、车间或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化工装置的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及相关设备在不停产状况下的抢修。一、充分认识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风险(一)化工企业检维修包括:全厂停车大检修;某一套或几套生产储存装置停车大修;系统、车间或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化工装置的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及相关设备在不停产状况下的抢修。特殊作业是指企业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二)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通常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又经常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极易导致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三)化工企业通常将检维修作业委托外部施工单位承担,客观上增加了(二)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通常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又经常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极易导致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三)化工企业通常将检维修作业委托外部施工单位承担,客观上增加了3安全管理环节,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施工单位人员往往不熟悉化工企业的工艺、设备和涉及的危险有害物料情况,如果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较强的施工能力,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很高。安全管理环节,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施工单位人员往往不熟悉化工企业的工艺、设备和涉及的危险有害物料情况,如果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较强的施工能力,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很高。二、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四)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生产,由化工企业负主体责任,应当对检维修过程实施全面管理。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检维修方案及作业过程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二、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四)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生产,由化工企业负主体责任,应当对检维修过程实施全面管理。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检维修方案及作业过程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五)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检维修作业的部门、项目部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五)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检维修作业的部门、项目部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六)共同参与检维修工程的监理单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化工企业的协调下,依照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共同参与检维修工程的监理单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化工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下,依照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4三、建立健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七)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与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相关的检维修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此外,化工企业还要建立健全承包单位管理制度,建立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作业规程。化工企业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审查。施工单位作业时,要执行与化工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三、建立健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七)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与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责任制、检维修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此外,化工企业还要建立健全承包单位管理制度,建立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化工企业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审查。施工单位作业时,要执行与化工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八)检维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维修的组织与管理要求;检维修前的准备要求(包括检维修计划和施工方案、落实检维修人员和安全措施、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检维修前的工艺处理、作业许可的办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整改措施等);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检维修作业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检维修作业的有关记录要求;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要求。检维修管理制度应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八)检维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维修的组织与管理要求;检维修前的准备要求(包括检维修计划和施工方案、落实检维修人员和安全措施、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检维修前的工艺处理、作业许可的办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整改措施等);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检维修作业结束后的安全要求;检维修作业的有关记录要求;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要求。检维修管理制度对特殊作业的规定应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5(AQ3026)的要求。全规范》(GB30871)的要求。(九)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种危险作业的具体描述;作业许可证管理的要求;作业前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求;作业程序及基本安全措施的要求;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对于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盲板抽堵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应分别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的要求。危险作业票证中设置栏目至少应包括上述安全规范中规定格式的栏目。(九)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种特殊作业的具体描述;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等管理要求;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措施要求;作业程序及基本安全措施的要求;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的职责。对于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管理制度,应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相关要求,作业票证中设置栏目至少应包括该安全规范中规定格式的栏目。(十)承包单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要求;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要求;对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化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业过程的监督管(十)承包单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要求;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要求;对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化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业过程的监督管6理要求;作业人员变更的管理要求;检查与考核的要求;对承包单位表现评价与续用的要求;承包单位档案及记录管理要求。理要求;作业人员变更的管理要求;检查与考核的要求;对承包单位表现评价与续用的要求;对承包单位和严重违章人员“黑名单”的管理要求;承包单位档案及记录管理要求。四、加强检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十一)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检维修工程的发包、承包管理。检维修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须经化工企业认可,且仅限于危险性较小的辅助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分部、分项工程再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全部工程,禁止将其承揽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四、加强检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十一)化工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检维修工程的发包、承包管理。检维修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须经化工企业认可,且仅限于危险性较小的辅助工程和特殊专业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分部分项工程再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全部工程,禁止将其承揽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十二)化工企业在制定检维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组织、风险分析、方案编制、教育培训的时间和成本,合理安排工程时间、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安排施工进度,不得随意压缩检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避免因压缩工期、压缩成本而加大安全风险,影响工程质量。(十二)化工企业在制定检维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组织、风险分析、方案编制、教育培训的时间和成本,合理安排工程时间、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安排施工进度,不得随意压缩检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避免因压缩工期、压缩成本而加大安全风险,影响工程质量。7(十三)化工企业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开展施工作业时,还要互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上情形属独立工程的,由化工企业监督与协调;属总承包范围内的,由总承包单位监督与协调。(十三)化工企业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开展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以上情形属独立工程的,由化工企业统一监督与协调;属总承包范围内的,由总承包单位监督与协调。(十四)化工企业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工程管理中引入第三方安全管理模式,借助第三方管理咨询机构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