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大地产集团社区商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区商业包括社区底商、公寓、写字楼、会所、运动中心、教育配套以及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集中式商业(含商业街及购物中心)的所有商铺。第二条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地区公司招商、开业及租金收缴情况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全国联发品牌的谈判引入,建立全国社区商业品牌资源库,统筹地区公司与联发品牌的对接和签约落地;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社区商业招商、合同签订与履行、租金收缴等工作。第二章商业定位第三条社区商业单体平面方案设计前,由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牵头,会同营销部、总工室共同制定商业定位方案,明确商铺面积配比、物业条件、业态组合等需求,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营销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第三章招商管理第四条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每月3日前,制定地区公司月度招商任务指标,报直管副总裁审批。第五条商铺竣工交楼前7个月,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制定租赁定价文件,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租赁定价文件包括:呈批报告、市调报告、价格审核表、租赁价格明细表、项目总平面图、出租商铺户型图、集中式商业的广告位规划方案等。第六条首次定价的项目,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须提交项目招商策划方案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批。第七条地区公司申请专项招商推广费用的,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第八条规划指定的业态(如农贸市场、教育配套等),在出租2前需对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经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意向租户投标报价,将报价文件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第九条商铺出租前,承租方可先签订《租赁意向书》,并缴纳不低于月租金50%的诚意金,诚意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转为租赁保证金。最终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退还诚意金。第十条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须按照集团下发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未按照合同范本签订的,须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其中代管商铺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代管期限;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商铺不享受免租期优惠,也不计入招商业绩。免租期等优惠条件通过年租金分摊的方式体现。第十二条特殊情况地区公司需申请额外优惠条件的,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第十三条承租方须于合同签署当日缴足租赁保证金,未售商铺须同时签署《放弃商铺优先购买权确认函》。第十四条商铺出租后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须在24小时内录入租赁系统,营销部将该商铺转入带租约销售;商铺出售后地区公司营销部须在24小时内录入销售系统,商业经营管理部对该商铺已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变更。第十五条带租约商铺在出售后,商业经营管理部须在商铺实际交付日起15天内,同租户及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方协议》,办理租赁合同变更及租赁保证金移交手续。第十六条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须在商铺交付日前7天内向承租方签发《准予收铺通知书》。第十七条未竣工交楼的商铺,其合同起租日不得晚于合同竣工交楼日;已竣工交楼的商铺,其合同起租日不得晚于合同签署日后15天。第十八条已出租商铺如需提前终止合同,由商业经营管理部报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执行。如因客户原因退租,则没收全部租赁保证金;如因公司原因退租,经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可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按退租商铺面积的30%从地区公司当月招商业绩中扣除。3第十九条所有商铺不得转租和分租,特殊情况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批。第二十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项给予500元/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市场租金变化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项目周边市场租金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租金定价。第二十二条租赁系统自动在缴租日前10天向承租方发送应缴租金短信提醒,逾期5天的,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向承租方寄发《催缴租金通知单》,逾期30天的,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向承租方寄发《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并联合物业公司依法收回商铺。第二十三条逾期30天内(含)未缴租金的,其滞纳金减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超过30天未缴租金的,其滞纳金减免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批,并按滞纳金减免金额的10%扣罚地区公司。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优先续租,续租合同须重新办理合同审批手续。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日期交还商铺。第二十五条已租赁商铺的承租方在同一项目中换铺,须终止原租赁合同并签订新租赁合同,换铺时如前后商铺租金不一致的,按两者中租金单价较高者执行;原合同保证金冲抵新合同保证金,少补多不退,同时新商铺不再享受免租期优惠。第二十六条政府规划指定的业态不得调整,其他已租商铺如需调整经营业态或品牌的,由地区公司分管商业领导审批后执行。第五章考核及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每月3日前对地区公司上月招商任务完成情况及租金收缴情况进行考核,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董事局领导审批执行。4第二十八条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地区公司招商租赁、合同履约、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如发现违规情况,每项给予500元/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九条地区公司营销部负责在租赁系统中录入商铺的基本信息及销售状态变更,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录入商铺的租赁状态变更,财务部负责录入商铺的租金收缴信息。所有商铺基本信息、租售状态及租金收缴变更情况须在24小时内录入租赁系统,未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系统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第三十条商业经营管理中心每季度组织集团商管系统全员进行业务知识视频学习及培训,分析总结各地商管部每季度招商完成情况。第六章其它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