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监督报告行为,有效防范客户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第三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四)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第二章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条我行设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内控合规部、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反洗钱办公室,配备1-2名反洗钱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一)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负责对系统内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和培训;负责反洗钱协查和登记。负责与人民银行等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外反洗钱工作动态;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指导制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办法;负责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的职责负责所辖机构反洗钱数据的监测、分析和应用;负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宣传与培训第六条我行营业机构应当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七条培训学习要有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宣传活动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与当年的反洗钱业务档案一并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第八条培训时间安排和学习内容。营业机构原则上应按月集中学习反洗钱知识,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反洗钱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及反洗钱新政策、新动态。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第九条我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第十条营业机构应严格按《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为非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有关业务凭证的背面,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或影印件,作为业务凭证的附件一并保管。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业务时,不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四条营业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开立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开户资料按规定要求保管;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对于相关客户资料要及时归入会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业务的报告第十五条以下交易特征属大额标准:(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可疑交易具有以下特征:(一)10个工作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六)相同收付人之间10个工作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10个工作日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八)10个工作日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10个工作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十一)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二)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十四)各营业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十五)其他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可疑交易行为。第六章纪律和处罚第十七条营业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应签订反洗钱责任状,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分管领导,营业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一)未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单位或个人凭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的;(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未按规定将存款人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四)未执行反洗钱规定致使大额和可疑交易漏报的。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用语的含义如下:(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并持续3天以上;(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