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与证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李子阳第一部分食品药品执法办案的相关概念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一、什么是行政处罚?执法办案指的是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嫌疑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活动。二、什么是执法办案(一)什么是办案?什么是办案、办案是办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体会。办案就是办证据。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发现证据、取得证据、固定证据和分析、运用证据。(二)据该定义,执法办案的内涵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违法嫌疑推定2.依法调查取证3.准确认定事实4.依法给予处罚1.违法嫌疑推定违法嫌疑推定就是通过对线索的排查、分析,确立调查对象和违法嫌疑的过程。这是办案的前提,但与办案中的先入为主不同,它不是直接认定违法事实,而是推定存在违法嫌疑,属一种违法假设。要做到这一点,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高度的职业敏感。2.依法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办案的核心,具有法定性和智能性的特点。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单位或人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所取证据还要符合法定形式。此外,调查取证还需要一定的谋略和技巧,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违法类型要采取不同的调查策略。3.准确认定事实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真相,这也是办案的目标所在。我们必须要先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认定相关事实,判断当初推定的违法嫌疑是否真实存在。4.依法给予处罚定性处罚是办案的最终结果,只有处罚才能形成卷宗,称为办案;同时也只有处罚才能起到惩戒作用,实现有序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准确定性,而定性的关键则是法律适用尤其是法条的适用。三、有几种情况造成咱不敢去查一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二是办大案意识不强,思想准备不足,或者缺乏自信,不敢涉足这个领域,基本看帐看凭证的能力太弱;三是办案经验和技巧的制约四是做卷处理时缺少方法和技巧,感觉无从下手,还怕有风险惹麻烦;五是怕人情关系不想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第二部分行政执法证据概述一、什么是证据?就是客观事实真实反映。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完成案卷的核心问题,办案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是对事实的客观反映。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在查证之前,只能是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证据(二)证据的种类物证当事人陈述1.书证(1)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房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2)查扣的凭证(3)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点:1.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的内容容易被理解3.书证的客观性较强2、物证物证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食品本身、食品标识、包装都是物证。物证的特点1.物证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起证明作用。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3.物证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4.物证具有依赖性。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特点:1.直观、形象、逼真、稳定;。2.能够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3.易编辑、易被篡改,易伪造。视听资料分三大类别:视觉听觉声像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证人证言有两个基本法律属性:一是所有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二是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证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情和能够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道听途说的情况,不能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个人的猜测、分析和判断,都不能作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特点:1.当事人能够完整地说明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2.当事人的陈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6.鉴定(认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特点:1.专业性强。2.要式性强。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获取检验鉴定结论在调查过程中,对于一般的书证,我们可以直接提取、调取或请有关单位依法出具。而对于取样送检的物品,必须取得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这样才能成为定案依据。提取、复制证据能提取原件是固定证据的有效方法,对于需收集的书的尽量提取原件;不能调取原件的,要提取其复制件;提取复制件的,要注意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是复印件应注明复制与原件一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检验、鉴定(认定)的不同检验与鉴定有相近之处,都是通过专业查验得出认定结论,但检验大多由专业质检机构操作,而鉴定则由法定的有关部门、机构或物品所有权人作出,如对商标侵权的认定由工商部门作出,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由新闻出版部门作出,对笔迹的鉴定由司法机关或其授权组织实施。假酒厂家可以出具鉴定证书,但要承担责任。但需要说明一点,商品所有者出具的对商品的鉴定书从证据种类上看只属于书面材料。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预包装食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现场笔录类证据有如下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现场笔录,应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8、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二、什么是行政执法证据?(一)、行政处罚证据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行政证据规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收集证据规则•一、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二、收集证据应当及时、主动•三、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四、收集证据应当深入、细致•五、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六、收集证据应当保密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推定:根据一种事实的存在,而推断或者确定另一种事实的存在。(无证生产的食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三)证据三要素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三性”)客观性(真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用以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一定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留下来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一定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作用。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在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上、收集程序上、制作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真实性是指“在某个客观时间、某个客观地点、某个事件的客观反映”。所谓的真实性,它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言,它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时的人物、物品”,都是客观、真实地存在过的。•(1)直接证据证据的要求是所反映或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一旦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