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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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1.《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于1974年10月10日生效。2.《世界版权公约》,从其缔结到20世纪90年代的30多年时间里,曾与《伯尔尼公约》并驾齐驱,成为影响很大的两套版权国际制度。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12月20日。WCT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2002年3月生效。我国未加入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2002年5月生效。我国未加入•其中,4和5两个公约是最重要的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被人们习惯称为“因特网条约”。各国很大程度上都依据或参照这两个条约修订或新增了国内立法,以实现网络版权保护。我国网络版权立法概况•1.《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此解释。•2.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2001年11月27日,为配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相关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迫切需要,我国修订了著作权法。我国网络版权立法概况•2002年8月2日,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著作权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权利的保护期有多长?•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什么是作品?什么是创作?著作权什么时候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多长时间应得到答复?稿酬应在多长时间支付?怎样认定图书脱销?•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条例)•第二十九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署名顺序如何确定?•第十一条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司法解释)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传记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第十四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司法解释)•如《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虽然署名只有溥仪一人,其实还有一个合作者、真正的执笔人——李文达。李文达是个幕后英雄。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版式设计的保护与权利的转让?•第三十五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新技术冲击下,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要能够促进网络的发展。应当遵循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后,在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中,与互联网联系最密切的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最主要的权利。复制权•信息传输中在计算机内存中生成的复制件是暂时的。这些暂时性复制件一旦关闭计算机就将消失。•在信息传输中有无数主体参与了复制。指机器各处理器短暂存储。•在信息传输中形成的许多复制件多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上载。将作品上载是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前提。上载的过程就是复制作品的过程。•向公众提供。对于被上载的作品,一般要经过必要的编辑、整理及技术性准备(例如复制到服务器的某个特定目录)才能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按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者需要改选与传统出版者不同的行政审批手续。按照高法院的解释,即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但出版者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责任均衡的角度考虑,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网络出版者也不承担侵权赔偿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内部网。只要作品的传播走出了个人、家庭及亲朋好友的小圈子,就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向公众提供作品”,放在内容“共享”的计算机软件、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甚至电影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远程教学。目前远程教学一般采用邮件列表、聊天室、电子公告板系统,可下载录音、录像文件、课程管理结构程序、网站之间的超文本外国投资以及交互式CD-ROMTDVD-ROM等方式进行教学。上述为课堂教学对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传播作品•远程教学的免责•使法律规定适应“虚拟课堂”的教学需要。第一,让作品在虚拟课堂中的使用赞同于在现实课堂中的使用。第二,只有在某门课程正式注册的学生才能访问远程教学中使用的作品。•远程教学必须与权利保护的技术措施相结合。•远程教学必须是非营利的。•使用特殊类型的作品应当加以特殊限制。如大量的视听作品、戏剧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远程教学机构应当被允许在计算机系统中暂时性记录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图书馆、档案馆•许多国家都根据网络环境的需要调整了原来给予图书馆、档案馆复制作品的豁免。但不得在馆舍以外的地方向公众提供上述复制件。将作品搬上网站向公众传播,就缺乏法律依据了。•如我国的国家图书馆忆经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大型的网站,将800万页中文图书上网。让读者足不出户直接在网上阅读馆藏作品。但它采取了两项措施:(1)采取技术措施,使读者只能在网上浏览信息,但无法下载(既不能将信息复制在其计算机中,也不能将信息打印或进一步传播);(2)在网页上声明,如果书的作者不愿其作品上网,可通知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拿下。•并非任何网站自称“图书馆”就可以享受有关图书馆、档案馆的责任豁免。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2001年12月•原告陈兴良,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使用原告之《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为论》等作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8万元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北京书生数字技术公司•2004年3月初•原告:郑成思等7人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公司•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许可即擅自在其“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使用原告的《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等多部作品。12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登报致歉并赔偿7位专家20余万元。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电子邮件与邮件列表。•通过电子邮件向一千个发“信”就如同向一个人发“信”一们轻松。•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是否在向公众传播作品?•被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发送电子邮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或默示许可的范围?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HOTMAIL,263.NET。•共享软件。•共享软件的权利人需要寻求著作权保护以制止开放软件源代码运动被商业性活动所干扰。从网络上获取作品•下载•浏览•缓存链接的法律问题•超文本链接已经成为万维网,甚至是整个互联网的灵魂。•链接标志。链接标志用于提示用户链接的存在。涉及著作权问题、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如中国工商银行ICBC网站,TOEFL网站案——某从事托福培训的公司制作了TOEFL历年试题的电子数据库,并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了通向该数据库的链接,链接标志是TOEFL。链接的法律问题•在我国,链接出来的侵权纠纷案给网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如2000年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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