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商务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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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商务局行政许可湘潭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湘潭县商务局负责人签名: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法定主体承办单位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备注1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县商务局15天15天2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初审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县商务局5天5天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初审国务院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县商务局5天5天4办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资格审批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县商务局20天20天填表人:黄瑾联系方式:57882824湘潭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湘潭县商务局负责人签名: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法定主体承办单位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备注5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拍卖经营批准书》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县商务局15天15天6《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典当管理办法》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县商务局60天60天7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国务院令第30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县商务局15天15天8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县商务局5天5天填表人:黄瑾联系方式:7882824填表日期:2008年7月16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县商务局主办科室县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会办科室垂直层级县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核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申报对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申请人适应范围本县范围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申请设立的屠宰场应符合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3、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申报材料1、申请人申请报告;2、屠宰场设置可行性分析报告;3、屠宰场设计、屠宰工艺流程图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两天)→审查(九天)→决定(三天)→颁证与告知(一天)许可数量3个以下受理形式窗口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不收费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县雪松中路198号4112280732-7882824发文类型县政府将制作许可文书及许可证,县商务局及时告知申请人员审批结果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4273备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流程图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受理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限:两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审查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初审,时限:1个工作日;二是现场审核查勘;三是复审。(时限:商务局现场查勘与复审八个工作日)决定由县政府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申请材料将被其退回商务局,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三个工作日)颁证与告知审批发证,发布公告。(时限:一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2项目名称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初审办理部门县商务局主办科室县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会办科室垂直层级市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初审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申报对象酒类批发企业适应范围本县范围许可条件1、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从事国内酒类批发的企业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的企业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3、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口酒类应有熟悉进口酒类的专业人员)两名以上,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齐全。5、符合安全要求。申报材料1、填写批发许可证申请表;2、批发企业工商登记证;3、批发企业卫生许可证;4、批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5、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6、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准产证);7、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授权经销委托书;8、经营场地和仓储场地租赁合同;9、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县酒管办)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半天)→现场查验(三天半)→初步审核(半天)→颁证与告知(半天)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窗口受理审批形式上报审批收费情况收取工本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县雪松中路198号4112280732-7882824发文类型颁发证照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4273备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流程图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受理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半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现场查验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初审,时限:半个工作日;二是现场审核查勘;三是复审。(时限:商务局现场查勘与复审3个工作日)初步审核由县商务局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局;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半个工作日)颁证与告知市商务局审批发证,发布公告。(时限:半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4项目名称办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资格审批办理部门县商务局主办科室县商务局国内贸易改革发展股会办科室垂直层级省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初审法律依据《成品油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申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企业设立、变更的企业或个人适应范围县本级许可条件符合《成品油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报材料1、油库设计图;2、成品油供油协议;3、土地、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意见;4、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证件。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天)→县商务局初审(9天)→市商务局审核(9天)→省商务厅批准(1天);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窗口受理审批形式上报审批收费情况不收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县雪松中路198号4112280732-7882824发文类型颁发证照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4273备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流程图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证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拆渠道。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进入初审程序。(时限: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局分管领导复审。(时限:9个工作日)复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意见,由市商务局商业发展科上报省商务厅;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10个工作日)告知省厅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及时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退还。(时限:1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5项目名称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拍卖经营批准证》办理部门县商务局主办科室县商务局法规统计财务股会办科室县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垂直层级省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初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申报对象需要设立拍卖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适应范围县本级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申报材料1、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2、拟办工商登记的全套资料;3、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材料。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一份,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3天)→初审(5天)→告知(7天)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窗口受理审批形式上报审批收费情况不收费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县雪松中路198号4112280732-7882824发文类型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4273备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流程图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进入初审程序。(时限:3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初审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现场查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告知省商务厅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由局国内贸易发展改革股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批的,将上级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限:7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6项目名称《典当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办理部门县商务局主办科室县商务局法规统计财务股会办科室垂直层级省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初审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申报对象拟设立典当行的企业法人或个人适应范围本县范围许可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申报材料1、《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材料;2、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2天)→审查(3天)→决定(10天)→颁证与告知(45天)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窗口受理审批形式上报审批收费情况不收费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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