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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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2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二是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尤其缺乏对创新型、创业型企业和项目的有效资金支持。三是在人才方面,企业普遍反映引进人才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需要进一步突出对高端领军人才的特殊扶持。四是在知识产权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科3技成果的转化率还不高。五是园区的规划和建设需要统筹和加强管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二、起草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为了做好起草工作,2007年3月以来,陆续开展了立法需求征集、基础情况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总体思路:围绕自主创新,解决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突出示范区对北京市和全国创新发展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与创新突破相结合。二是经验总结与发展前瞻相结合。三是政策延续与制度创新相结合。草案征求意见稿共8章76条,即总则、创新主体、创新创业与产业发展环境、规划与建设、政府服务与管理、核心区建设、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中关村未来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示范区的指示精神,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关村的新目标是:全球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集聚区、世界前沿技术研发和先进标准创制的引领辐射区、国际性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区、国家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4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途径是:坚持政府推动、产业功能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实工作,将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推进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还对示范区提出了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营造创新创业文化等原则性要求。(二)明确促进创新主体设立和发展的制度措施一是在总结《园区条例》中工商登记管理有关改革措施的基础上,保留并完善了企业可以不核定经营范围、技术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协商确定等内容,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筹建登记、简化企业验资手续、企业章程实行备案制等创新性规定。二是创立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新设立协会等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政府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三)明确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一是规定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具体方式,包括:共同培养人才、共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联合承担科技项目等。二是肯定了协调创新机制和产业联盟的地位,明确了支持产业联盟的具体措施,比如: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织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其参与国家有关重大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及项目评审。5(四)明确示范区培养引进人才的导向和扶持措施一是规定示范区引进的高端领军人才可以直接办理本市户口。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或研究机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本市户口。二是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五)明确鼓励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一是在在创造方面,规定政府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相关人员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二是在运用方面,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并针对地方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规定了强制实施的制度。三是在管理方面,规定了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支持企业参与创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等内容。四是在保护方面,规定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六)明确深化投融资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6一是在直接融资方面,提出了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信托计划、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等内容。二是在间接融资方面,提出了支持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内容。三是在财政资金方面,规定了市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并对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四是改革现行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方式,规定可以列支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五是为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带动融资,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财政资助、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事项办理中应当将信用报告作为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七)明确加强规划、建设统筹管理的机制一是对规划的编制、评估与动态调整做出了规定。二是明确了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规定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将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建设用地集约、资源共享的标准厂房,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三是在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以及统筹示范区与周边7地区开发建设与利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八)明确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管理水平的保障制度一是要求有关部门通过明确权限、简化程序、减少层级、下放权力、优化流程等方式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明确了示范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科学论证制度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明确了示范区管理机构组织建立服务平台,为创新主体提供技术、人才、资金、项目、设备设施以及政策措施等信息。(九)明确核心区的先行先试规定支持一切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在核心区先行先试、吸引创新要素在核心区聚集、加大对核心区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在核心区率先开展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等内容。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关于税收扶持政策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很多企业提出了税收扶持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地方立法权限,草案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本市积极落实国家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8(二)关于配套实施文件本次立法涉及的内容较多,具体落实还需要制订许多配套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支持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示范区范围】第四条【发展目标和定位】第五条【建设途径】第六条【产业领域和产业集群】第七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第八条【文化氛围】第九条【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第十条【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政府服务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创新主体9第十二条【创新主体的自由设立】第十三条【筹建登记】第十四条【经营范围核定的自由】第十五条【技术成果及债权出资】第十六条【验资手续的简化】第十七条【章程、合伙协议的备案】第十八条【发起人转让股份不受一年的限制】第十九条【对科技企业的扶持】第二十条【鼓励高校院所发展】第二十一条【支持协同创新机制(产业技术联盟)】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研发、产学研结合】8第二十三条【孵化器】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设立的创新】第二十五条【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第二十六条【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第三章创新创业与产业发展环境第一节人才第二十七条【人才聚集】第二十八条【人才信用制度】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第三十条【人才奖励】第二节技术和知识产权10第三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第三十二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强制实施】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五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三节资金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第三十七条【直接融资】第三十八条【间接融资】第三十九条【支持创业投资】第四十条【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第四十一条【产业资金的统筹使用】第四十二条【重大科技项目列支间接费用】第四十三条【税收政策】第四节其他第四十四条【建设创新要素平台】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第四十六条【支持企业投标重大工程】第四十七条【保险服务】第四十八条【并购重组】第四十九条【推广信用产品和服务】第五十条【企业开拓境外市场】11第五十一条【国际交流】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五十二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五十三条【规划的评估与动态调整】第五十四条【土地集约利用】第五十五条【土地的统筹开发】第五章政府服务与管理第五十六条【政府行为规范1】第五十七条【政府行为规范2】第五十八条【政府支持措施的公开】第五十九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第六十条【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第六十一条【信息服务平台】第六十二条【信用分类监管】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第六十四条【统计】第六十五条【行政绩效考核】第六章核心区建设第六十六条【支持先行先试】第六十七条【吸引创新要素聚集】第六十八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第六十九条【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改革】12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五条【配套措施的出台】第七十六条【实施日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区在聚集创新要素、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国家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13第三条【示范区范围】示范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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