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二、教育行政执法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为重点,依法解决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维护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三、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有关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成立以党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教育副镇长为副组长、各学校分管安全副校长为成员的教育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四、各科室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承担相应执法责任,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年底各科室根据责任状的要求事项进行自查总结,写出书面材料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五、加强执法检查与执法监督。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将开展教育专项执法检查监督与教育综合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结合起来。综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六、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法工作中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科室与个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七、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