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一、商场现金、票据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财务部,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的办法对现金、票据实行管理。二、现金、票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并按此《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三、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必须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四、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取送数额特大的款项,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保卫处派员重点护卫。五、存放现金、票据必须用合格的保险柜,财务室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六、财务室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的,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七、财务部门必须制定落实内部安全工作责任制。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在使用、保管、储存时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