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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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陕政发[2006]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组织实施《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年)》,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优势,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陕西,特作出如下规定。一、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一)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省本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投入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设区市和县(市、区)级财政的投入要分别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和1%。(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科技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左右。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省上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国家创新资源投向陕西,吸引国家863和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重大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落户陕西并产业化。积极支持国家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支持促进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加强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技术研究和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向“三农”倾斜,支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重视公益性科研机构能力建设,稳定支持公益类科研机构发展。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四)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完善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二、切实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激励政策(五)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规划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加速折旧,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八)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即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到2010年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九)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十)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在我省投资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十一)鼓励和促进技术转移。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收所得税。(十二)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以及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建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自实际转制注册之日起连续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继续保留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建立科研机构转制改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开发项目。(十三)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对于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50%的,经省科技厅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十四)落实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免征房产税。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经省科技厅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十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三、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十六)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西安代表处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积极争取设立西部发展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十七)引导商业银行支持自主创新。全省各级政府要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融资服务。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挥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要突出重点,要将支持高科技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与陕西省及各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结合起来,利用信贷手段培育和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其他企业和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推进开展银银联合、政府协调、联合担保、财政风险有限补偿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联合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十八)发展多元化的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省上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奖励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机构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进一步改善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环境,大力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办好陕西省能源化工产业投资公司、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应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十九)建立和完善支持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和其他社会团体设立市场化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各高新区(园)、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联合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省上研究设立政府再担保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逐步建立多资金来源、多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二十)充分利用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办好西部产权交易所,使之成为服务我省和西部地区产权交易的平台;支持其与上交所和深交所建立合作机制,创新交易模式和运作机制,共享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畅通非上市中小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拓宽技术产权交易和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四、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二十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制度。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省内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积极申报进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本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会同审计与监察部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本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二十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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