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三方)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鉴于:(以下简称“”)在工商局登记的出资情况为:乙方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10%,丙方出资200元,占公司股份的10%;现甲、乙、丙三方确认:公司20%的股份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取得,乙、丙双方持有的上述%股份为代甲方持有,实际的股东权利由甲、乙、丙三方共同享有。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委托内容及权限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表股份”),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2.乙方为名义股东,仅以股东身份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享有股东的实际权利义务,不参与公司的出资及实际经营运作,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但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对公司作出的经营管理决策(例如:按甲方授权无条件在公司对外贷款、担保等股东会决议文件中签名)。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上述代表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2.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代表股份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配合签署,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3.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持有的代表股份仅为名义上代甲方持有,对代表股份不享有任何收益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质押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2.在甲方拟将“代表股份”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时,乙方须无条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3.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亦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4.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借款、担保等),代表股份的表决权实际由甲方行使,乙方须根据甲方的实际意向及授权签署表决文件。6.乙方承诺将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实际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直接领取。四、保密条款除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外,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五、违约责任协议一经签订即时生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