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了八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和需要提供的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证明资料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第六条规定,外籍个人探亲费税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确定,应以到达目的地的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所载金额为合理扣除金额,其他票据不能作为探亲费税前扣除依据。(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有关发票的政策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三、自查指南(一)总体原则判断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等八项补贴,是否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提供相关费用的报销凭证,核实八项补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判断其是否符合有关八项补贴免税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有关企业与来华工作外籍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派遣证明等复印件,护照、工作许可证等复印件。3、外籍员工租房合同复印件,及企业管理规定;4、外籍员工期间的工资表;5、子女教育费等收费协议、规定或告知等复印件;6、文字说明:外籍个人工资薪金发放形式;对外籍个人发放哪些补贴,有何规定,各项费用的构成(如:子女教育费具体包含哪些项目),“八项补贴”的报销或发放形式,是否有相关的报销票证,是否为外籍个人上商业保险,哪些人员;与外籍个人工薪收入有关的其他情况。(二)发放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以“非现金形式”和“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采取了其他形式,则个人不能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的税收优惠,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1988)财税外字第2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符合条件的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三)住房补贴对于住房费用确属为本人实际发生使用,并能提供住房费用凭证,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外籍员工享受住房补贴,除了房屋租金外,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清洁费、保险柜租金费等附加费用不能作为住房补贴,不能给予免税。长期租住酒店并开具的“住宿”发票不应作为免税收入。注: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四)伙食补贴超市中开具的“食品”项目发票不应作为伙食补贴凭证给予免税。(五)搬迁费对于可以享受免税的搬迁费,应为外籍员工入境或出境产生的搬迁费用。在搬迁中产生的“货运代理费”不能给予免税。注:提供任职证明、离职证明、护照、本人机票或电子行程客票单、行李“运费”发票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六)探亲费对于可以享受免税的探亲费,核实报销票据是否为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非交通类报销票据不能给予免税。核实探亲次数是否超过一年两次,探亲地点与本人国籍、家庭居住地是否相符等。如飞机到达目的地与国籍所在地不一致,要求提供说明和其它资料给予佐证。注:提供本人机票或电子行程客票单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如果有飞机中转的情形,核实购买的是否是联程机票,在中转地停留的时间是否合理。(七)语言培训费对于外籍员工在语言培训中发生的“教材费”等非语言培训方面的费用,不能给予免税。(八)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费应为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类似兴趣班、早教班、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不在免税范围内。在学校发生的非教育费支出不在免税范围内,如饭费、校车费、申请费、注册费、考试费、培训班费、补习班费、兴趣班费、早教班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发生的子女教育费支出不在免税范围内。注:提供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费用明细单据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九)发票对于提供的发票报销凭证,要求审核发票真伪和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应为单位全称或者外籍个人名字全称。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报销凭证一律不允许免税。注:对于发现的有问题发票,记录发票查验结果并填写《问题发票情况统计表》。(十)扣除时间规定对于一次性取得的报销凭证,扣除时间的规定要根据其报销给付的时间进行判断,如一次性给予报销补贴,应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如分期分月给予报销补贴,可以在每月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