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DeviceDirective)93/42/EEC欧共体医疗器械产品安全共同指令欧洲共同体公报,1993年7月12日,NO.L169/1(此法案对欧共体成员国而言,其公布与否属非强制性)1993年6月14日关于医疗器械的第93/42/EEC号理事会指令欧共体理事会,1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2考虑到执委会的提案,以及与欧洲议会的合作,3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4鉴于应就内部市场的完成采取一些措施;鉴于内部市场是一无内部疆界的区域,区域内的货品、人员、服务和资金应可自由流通;5鉴于各成员国间现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安全,对健康的保护和功能特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内容与范围不尽相同;鉴于各成员国之间对此类器械的认证和检验程序也存在差异;鉴于前述的分歧将在共同体内部构成贸易壁垒;6鉴于为了保护患者、使用者以及必要时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有关医疗器械使用的国家规定应予以协调,以保证此类器械在内部市场能自由流通;7鉴于协调规定必须与各成员国为管理直接或间接与这类器械有关的公共健康和疾病保险计划的资金筹措所采取的措施相区别;鉴于共同体若与上述措施相符,则这些规定并不影响各成员国实施上述措施的能力;8鉴于医疗器械应向患者,使用者及第三方提供高度的保护并达到制造商赋予其的性能水准;鉴于,因此,维持和改进各成员国已达到的保护水平是本指令的基本目标之一;9鉴于在1965年1月26日的理事会第65/65/EEC号关于使有关根据特许专卖医药产品的法律、法规或管理行为所制定的实施规定趋于一致的指令中某些医疗器械是用于使用药品的;鉴于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器械的市场投放通常受本指令管辖,而药品的市场投放则受第65/65/EEC号指令管辖;鉴于若有某种器械投放市场时器械与其它医疗产品构成一整体的组合单元,并以这种组合形式使用且不能二次使用,则该整体单元产品应受第65/65/EEC号指令管辖;鉴于必须将上述器械与和其它物质组合的医疗器械相区别,特别是若这些物质在单独使用时,按第65/65/EEC号指令可视为药物;鉴于在这种情况下,若这种物质是作为器械的辅助物作用于人体,则这类器械的市场投放受本指令管辖;鉴于,这类物质的安全,质量和效用必须由1975年5月20日理事会第75/318/EEC号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分析标准,药物毒理学标准和临床标准及特许专卖药品检测协议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中规定的适当方法加以验证;10鉴于本指令附录中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包括任何涉及“昀低”或“降低”危险的内容的阐述和实施必须考虑设计当时的技术与实际情况,并在符合健康和安全高度保护的原则下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11鉴于按照1985年5月7日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所规定的原则,有关医疗器械设计和制造的规则必须限制在满足基本要求所必需的条款内;鉴于因为这些要求是昀基本的,因此它们应取代相应的国家规定;鉴于基本要求的实施应谨慎考虑设计当时的技术水平,并在符合健康和安全高度保护的原则下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12鉴于1990年6月20日理事会第90/385/EEC号关于使成员国有关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是新方法指令在医疗器械领域中的首次应用;鉴于为了统一共同体的规则使之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本指令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第90/385/EEC号指令的条款为依据;鉴于同样的原因第90/385/EEC号指令必须增加本指令制定的一般条款的部分;13鉴于电磁兼容性问题已成为医疗器械安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鉴于本指令应包含与1989年5月3日理事会第89/336/EEC号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中的内容有关的特别条款;14鉴于本指令应包括对有关释放致电离辐射的器械的设计和制造的要求;鉴于本指令既不影响1980年7月15日理事会第80/836/Euratom指令对有关制定一般公众和工人避免离子辐射危险的健康保护的基本安全标准指令的修改中要求的授权,也不影响1984年9月3日理事会第84/466/Euratom号规定有关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的人员的辐射保护的基本措施的指令的适用;鉴于1989年6月12日理事会第89/391/EEC号关于鼓励改善工作场所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介绍的指令和同样主题的其它特别指令应持续适用;—2—15鉴于为了证实符合基本要求并使该符合性得以验证,有必要协调欧洲标准以避免与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和包装有关的危险;鉴于这类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官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应保持其非强制性的性质;鉴于到目前为止,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根据1984年11月13日执委会与这两个机构之间签署的合作通则,已被公认为是制定协调标准的职能机构;16鉴于本指令的协调标准是一种根据执委会的委托,由上述两机构之一,或两个机构共同根据1983年3月18日理事会第83/189/EEC号关于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信息传递程序的指令和上述通则的规定而制定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鉴于由于协调标准有可能被修改,执委会应得到根据第83/189/EEC号指令设立的常设委员会的协助;鉴于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按理事会第87/373/EEC号决议制定的程序Ⅰ予以阐释;鉴于在特殊领域,如列入欧洲药典专著中的内容,应纳入本指令的框架内;鉴于因此,几部欧洲药典专著应视为等同于前述协调标准;17鉴于在1990年12月13号决议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不同合格评定程序的各阶段模式中,理事会制定了协调合格评定程序;鉴于将这些模式用于医疗器械可使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合格评定中的责任根据有关的器械型式予以确定;鉴于对这些模式的细节所作的补充,根据医疗器械必需验证的性质,证明是合理的;18鉴于为进行合格评定程序,有必要将器械分为四个产品类别;鉴于分类原则是依据器械技术设计和制造中潜在的危险对人体的易损伤性;鉴于在一般情况下,第Ⅰ类器械具有较低的易损伤性,其合格评定程序可由制造商单独完成;鉴于对第Ⅱa类器械公告机构应在生产阶段强制性介入;鉴于第Ⅱb和第Ⅲ类器械具有较高的潜在危险,公告机构必须对器械的设计与制造阶段进行检验;鉴于第Ⅲ类器械属于昀关键的器械,它们在投放市场前需预先就其符合性获得明确授权;19鉴于在器械的符合性由制造商负责评定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必须能够,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联系到在欧共体内的负责器械市场投放的人员,无论是制造商还是其他在欧共体内经制造商授权的人员;20鉴于按照一般规则,医疗器械应标示CE标志,表明它们符合本指令的条款,使其能在欧共体内自由流通,并按其预定用途投入使用;21鉴于为对抗艾滋病和根据1989年5月16日通过的关于在欧共体级别的关于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进一步行动的理事会决议,用于预防HIV病毒感染的医疗器械必须提供高度的保护;鉴于这类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应通过公告机构验证;22鉴于分类规则通常可对医疗器械进行恰当的分类;鉴于考虑到各种器械的不同性质及该领域内的技术进步,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授权执委会决定器械的适当分类或重新分类,必要时调整分类规则;鉴于这些问题与健康保护有密切关系,因此这些决议应按照第87/373/EEC号指令规定的第Ⅲa程序进行;23鉴于证实符合基本要求可能意味着必须由制造商负责完成临床试验;鉴于为了完成临床试验,必须确定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秩序的适当方式;24鉴于在欧共体级别一体化的医疗器械警戒系统可以更有效地完成健康保护和相关的控制;25鉴于本指令覆盖了1976年7月27日理事会第76/764/EEC号关于使成员国有关临床用汞柱式温度计昀高读数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中提到的医疗器械;鉴于上述指令应予撤销;鉴于同样原因,1984年9月17日理事会第84/539/EEC号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用于人或兽医的电子医疗器械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必须修改。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定义,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在本指令中,附件应被视为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和附件以下均称为器械。2.在本指令中,适用以下定义:(a)“医疗器械”指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器、器械、器具、材料或其它物品,无论它们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必需的软件:——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减缓;——受伤或残障的诊断、监测、治疗、减缓或修补;——解剖学或生理学过程的探查,替换或变型;——妊娠的控制。这些器材不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等方式在人体内外达到其预定的基本作用,但可用这些器材辅助其功能。(b)“附件”本身不是器械,但由其制造商特别预定与器械一起使用,使器械能按照制造商为其预定的用途来使用的物件;(c)“用于体外诊断的器械”指用于对来自人体的样品进行体外检测的任何试剂、试剂产品、成套工具、仪器、装置或系—3—统,无论它们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其目的都是为了提供人体的生理状况、健康或疾病状况或先天性异常等信息;(d)“定制器械”指根据有资格的医生依据其职责给出特定设计特点的书面指示而制造的仅用于特别患者的器械。上述指示也可以由具有专业资格经认可的其他人提供。为满足执业医生或其它专业使用者特殊要求而改装且批量生产的器械不视为定制器械;(e)“临床试验器械”指有正式资格的执业医生在如附录X第2.1节中提到的适宜于人类的临床环境中进行试验所用的器械。对于实施临床试验而言,任何凭借其专业资格被批准从事此项试验的人都可被承认相当于具有正式资格的执业医生;(f)“制造商”指在以其名义将器械投放市场前,负责器械的设计,制造,包装和标签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这些工作是他自己完成的,还是由第三方代他完成的。本指令规定制造商必须履行的义务也适用于负责对一件或多件制成品进行装配、包装、加工、重新处理和/或加贴标签和/或对其作为一件器械规定其预期用途,以便器械能以其名义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非属第一段制造商定义者,而是为个别患者组装或改装已上市的器械的人不适用于本段的规定;(g)“预定用途”指根据制造商在标签,说明书和/或宣传材料中提供的资料对器械预定的用途;(h)“投放市场”指首次使一种器械不是用于临床试验,而是以付款交易或免费赠送的方式在欧共体市场销售或使用,不论其是新的还是经过重新处理的;(i)“投入使用”指器械在欧共体市场上第一次按预定用途预备使用的阶段;3.如果器械是用于控制第65/65/EEC号指令第一条覆盖的药品,则该器械受本指令管辖,但不得违反第65/65/EEC号指令中有关药品的条款。然而,假如器械与药品组合成一整体产品,只可以给定的组合形式使用且不能二次使用时,则该完整产品受第65/65/EEC号指令管辖。但就与安全和功能有关的器械特性而言,本指令附录Ⅰ的基本要求仍适用。4.当器械与一种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物质组合,且如果分别使用,这种物质按第65/65/EEC号指令可视为药品,同时这种药品是作为器械的附属部分作用于人体时,则该器械须根据本指令进行评定和授权。5.本指令不适用于(a)体外诊断器械;(b)第90/385/EEC号指令覆盖的有源植入性器械;(c)第65/65/EEC号指令覆盖的药品;(d)第76/768/EEC号指令覆盖的化妆品;(e)人血、人血制品、人血浆或人血细胞,以及与上述制品组合投放市场的器械;(f)人体移植物,组织或细胞以及人体组织或细胞的组合或衍生制品;(g)动物体移植物,组织或细胞,但利用死的动物组织或从动物组织中衍生的不能存活的产品制造的器械不在此列;6.本指令不适用于第89/686/EEC号指令覆盖的人身保护装置。确定一种产品受上述指令还是受本指令管辖,主要应考虑该产品基本的预定用途。7.本指令是根据第89/336/EEC号指令第2(2)条制定的一项特别指令。8.本指令不影响第80/836/Euratom和第84/466/Euratom号指令的实施。第2条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上述器械在按照其预定用途正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不会危及患者、使用者,必要时包括其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的情况下,方可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