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2〕19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针对近年来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筑材料管理、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及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定向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的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一)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本市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有关规定。(二)建立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制度,并率先在公共租赁房中试点推行。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项目严格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户型选用,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鼓励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设计图集》优先选用。(三)严格保障性住房施工许可管理。对集中建设的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工程(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除外)的施工许可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其他项目仍按照现行市、区(县)两级分工的原则办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四)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水、电、路、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严把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关。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加强对小区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执法,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可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过程控制,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督促设计做好现场服务,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进行到岗检查,确保在岗并履行质量职责。对所售房屋,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施工单位成立专门的工程质量保修机构,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员、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到岗履职,并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给予修复。(七)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认真执行旁站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材料、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八)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质量负责。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三、加强建筑材料管理(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优良部品材料库制度,并在公共租赁房中试点推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一步严格优良部品库的管理和运行,并加大对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市场供方主体诚信信息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结构性部品和功能性部品实行认证制度,获得认证的生产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中公布,并每年更新一次。对塑料管材、建筑外窗、防水涂料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在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在北京有形建筑市场现场公布。本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在选购上述建筑材料时,应优先在认证产品名录或获得诚信等级的供应单位中选购建筑材料,以提高建材质量保证水平。(十一)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建筑材料采购备案制度和进场验收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检验。对检查发现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十二)实行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验。建设单位在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抽样抽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6个构件(应包含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各构件类别)。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重要依据并存档。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厕浴间进行带水检验,减少交付后渗漏问题。(十三)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施工单位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回填土下沉、门窗变形、墙面开裂、屋面、厕浴间及外墙渗漏等质量通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明确防治措施,要加强对通病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十四)建立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工程参建主体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质量等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上传至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核信息平台,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完善企业和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确保工程质量。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十五)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筑材料验核制度、第三方检测制度、分户验收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铭刻在永久性标牌上,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十六)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对已确定业主的,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配合实施。建设单位应提前7日通知业主自愿参加,工地开放日活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重点介绍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十七)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对其签署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十八)完善回访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公示保修处理程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保修部门应做到住户反映问题当日受理,并及时组织维修,对于需要一定期限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制定维修计划,明确告知住户维修期限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住户意见评价,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回访结束后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好相应总结和提高工作。六、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十九)“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强化质量监督执法。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把“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到位。实行以属地监督为主的原则,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质量监督执法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执法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单位有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二十)实行监督抽样检测制度。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节能施工质量以及重要建筑材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算,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处理。(二十一)进行质量状况综合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通过项目自评、企业评价和管理部门综合评价,有效促进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二十二)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