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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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日报讯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云南是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向贫困村选派驻村工作队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大举措,是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为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2020年全省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村全部出列为目标,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树牢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考察识别、选拔任用干部导向,引导驻村工作队聚焦脱贫攻坚、强化责任担当,确保驻村工作队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二)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选派干部担任驻村工作队队员,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队、全面覆盖,重点向深度贫困村倾斜。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撤离,帮扶力度不削弱。——县级统筹、精准派驻。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派出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坚持因村因户因人施策,科学组建驻村工作队。——强化指导、严管厚爱。加强驻村工作队指导,严格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强化关心爱护,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聚焦攻坚、真帮实扶。驻村工作队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坚持基层党建与脱贫攻坚“双推进”,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二、选派工作(一)范围条件1.向每个贫困县选派1名驻村工作队总队长、1至2名副总队长,重点选优派强深度贫困县总队长、副总队长。总队长原则上从省级挂联牵头部门(单位)正处级以上且党龄满3年的干部中选派,挂任县(市、区)党委副书记;副总队长原则上从省级或州(市)挂联部门(单位)处级干部中选派,挂任县(市、区)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2.向全省深度贫困村、贫困村和已脱贫出列的村选派驻村工作队,每个驻村工作队3至5人,其中深度贫困村原则上选派5人,贫困村和已脱贫出列的村原则上选派3人。工作队员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中选派,重点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健康且具备履职条件的干部,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驻村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和驻村选调生纳入驻村工作队管理。(二)选派程序。驻村工作队选派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统筹,扶贫等部门配合。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选派名额要求,按照宣传动员、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等程序,经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形成书面推荐报告,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各级组织部门要对本级选派的总队长、副总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选派人员质量。总队长、副总队长由省委、州(市)党委组织部任命,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由乡镇党委任命。(三)因村组队。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因村选人组队,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坚持把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作为驻村帮扶工作的重中之重,派最过硬的人打攻坚战。原则上每个驻村工作队既要有年轻后备干部,也要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若安排女干部驻村,同一个村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名。(四)驻村任期。工作队员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任职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不再承担原派出单位工作,党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调、抽调工作队员参加职责之外的工作。脱贫攻坚期内驻村工作队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三、主要任务(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组织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二)参与精准脱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建强基层组织。开展农村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农村“领头雁”培养工程,帮带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后备力量,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帮助规范基础党务工作。(四)推动乡村善治。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务工作规范运转。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四、日常管理(一)落实管理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建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部长任常务副组长,总队长、副总队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组织、宣传、农业、扶贫、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乡镇要建立以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组长的驻村工作协调小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指导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派出单位要配合县乡党委和政府做好工作队员管理工作。(二)健全管理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明确阶段性任务。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加强工作协调,督促工作落实。驻村工作队实行每周工作例会制度,开列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2.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驻村期间每天签字报到,定期公示在岗情况,严禁代签考勤、走读帮扶。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每月汇总在岗情况,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乡镇党委。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工作队员需报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报乡镇党委备案;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需经乡镇党委书记同意后,报总队长(副总队长)审批,并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总队长、副总队长需经县(市、区)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州(市)党委组织部备案,正常工作日外出的,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驻村时间的前提下,每季度可安排工作队员轮休1次,时间不超过1周,每批轮休人员不超过1/3。3.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月向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队员统一安装“云岭先锋”手机APP,驻村工作队每周记录上传工作动态,工作队员实时记录上传工作日志,对工作队员学习培训、在岗履职、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工作队员发生重大事故的,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总队长(副总队长)和上级组织、扶贫部门报告。4.纪律约束制度。工作队员要做到“八必须、八严禁”:必须自觉看齐,严禁妄加议论;必须驻村入户,严禁挂名走读;必须踏实干事,严禁欺骗群众;必须按章办事,严禁优亲厚友;必须崇德向善,严禁参与赌博;必须尚俭戒奢,严禁酗酒滋事;必须廉洁自律,严禁收受财物;必须洁身自爱,严禁伤风败俗。各县(市、区)要统一制作纪律警示牌,发放纪律提醒卡,督促工作队员遵规守纪、廉政勤政。5.分片包组制度。工作队员要分组联系村民小组,定期到组到户走访,每季度遍访所负责村民小组贫困户不少于1次,每年遍访所负责村民小组非贫困户不少于2次,宣传脱贫攻坚政策,推动帮扶项目和帮扶措施落实。在贫困户建立明白卡,记录入户走访、精准帮扶等情况。6.民主评议制度。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民主评议办法,各驻村工作队具体组织实施,每半年开展1次工作队员民主评议,邀请村组干部、党员代表、贫困群众代表和非贫困群众代表参加,工作队员逐一述职,参会人员现场评议打分。评议结果汇总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工作队员评先评优、召回问责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五、考核奖惩(一)强化考核。县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民主评议、村干部评价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20%,不占县(市、区)和派出单位“优秀”名额,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反馈派出部门(单位)。总队长、副总队长的年度考核纳入县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副厅级干部参加所在州(市)省管领导干部考核。任职期满,派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任期考核。(二)表彰激励。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牵头,每年从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队员中,评选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各级派出单位要拿出一定比例,优先提拔任用驻村期间工作情况好、帮扶成效明显的工作队员,或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倾斜。(三)召回问责工作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召回: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召回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召回的工作队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等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被免职撤换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凡有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派出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扣分,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辖区内有3名以上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总队长、副总队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驻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州(市)党委副书记牵头联系总队长,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配置驻村力量,组织开展具体驻村帮扶工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管理,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二)加强督促检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每季度对驻村工作队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强薄弱环节,纠正突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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