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8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按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仍拒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厅川劳险[1994]26号文件规定精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企业改制组成新的企业后,必须继续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合并、兼并或转让、拍卖时,应从资产收入中优先足额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未足额补缴的部分,由继续经营者接收者承担足额补缴责任。(五)按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企业破产,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7]78号文的规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处置财产所得中支付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计算标准可按照离退休人员平均余命期内养老金总额计算。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应按川办发[1997]78号文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费应进行清偿。即企业破产财产收入的清偿应包括职工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机构提前支付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破产法》和《民审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六)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年终汇总,社会保险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七)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下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国统字[1994]37号规定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洗理费)、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八)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1.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重新就业或到新单位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3.企业内下岗、离岗退养、换工回乡、请长假的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其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托管中心代缴。4.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按长期病休期间(6个月以上)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病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5.因企业长期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6.停薪留职的职工,按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应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企业职工,按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8.企业公派出国,出境工作,仍在企业领取工资的职工,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9.企业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0.企业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脱产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作基数。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除第1、2项人员外,其它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十)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个体劳动者,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老保险费和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下同)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十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由社会保险机构记载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缴费情况,每年结算一次。并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情况,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形式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机构应受理企业或职工关于个人帐户记裁情况和储存额的核对和查询。(十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每年确定的记帐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年度累计储存额计算的办法办;办法一:年度计算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人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本年记帐月积数=Σ[n月份记帐额×(12-n+1)(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角分,不计算利息。(十三)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处,对上年低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息办法为: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帐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帐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帐利率计算。(十四)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含正常调整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办法一:年度计算法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为当年个人帐户中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总额。办支二:月积数法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本年度支付月积数=Σ[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年度各记帐月份,且1≤n≤12)(十五)企业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暂不记裁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部分,待企业补缴后再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按实际缴纳金记入个人帐户。(十六)企业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额的同一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帐户。其计算办法办:企业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从企业缴费中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足额缴费金额)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补缴后,即在个人帐户中予以补记。职工个人当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按上述办法计算。(十七)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继缴费,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继工作前后的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十八)职工被开除、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被开除、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继续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十九)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二十)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跨缴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具体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1.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2.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算。(二十一)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继承金额的计算办法办: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2.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二十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或其它非工薪收入者的1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记载为个人缴费部分,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四、关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十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十五年。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行政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二十四)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帐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二十五)《办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一律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补缴期限和标准按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时间和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统筹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统筹之月起补缴;统筹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二十六)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1.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