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財物採購執行缺失問題探討審計部桃園縣審計室稽察兼課長林建志前言審計單位辦理採購稽察的依據最有利標及統包相關規定採購執行缺失問題探討結語一、前言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8年5月實施以來,迄今已近八年餘,實施初期採購單位因對法令規定的不熟悉,或採購單位有意規避政府採購法的限制,最常發現的問題,多係招標資訊的不透明,或將採購案件分割或分批至公告金額以下,採限制性招標,以逃避公開招標。近年來,採購單位對法令愈見熟悉,屢有發現採購單位運用法令授予之權限,以合法程序行綁標交由特定廠商承攬等不當情事,如資格綁標,運用最有利標評選,交由特定廠商承攬,致採購價格偏高,造成公帑損失,並因採購不當誤觸法網,造成遺憾。二、審計機關辦理財物稽察的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九條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審計法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審計法第五十九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審計機關採購稽察查核方式個案稽察通案稽察配合稽察施工品質稽察※採購稽察,無查核金額之限制政府採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最有利標同質採購最低標決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最有利標決標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一)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首長核定。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二)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一)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二)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招標準備1.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64%1.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2.未確認其標的屬異質。1812%2.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3.未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檢討未臻確實。2114%3.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條4.異質性偏低之採購,如係以現貨供應、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者,仍採最有利標。1611%4.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3條5.非屬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辦理之財物採購,卻誤用該等規定辦理或原採行最有利標決標者,為避免上級機關之核准,轉採行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721%*5.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本項統計數以33件計算,其餘以147件計算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立1.未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予委員。6343%1.工程會民國93.9.8工程企字第09300344760號函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5.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2.評選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3222%3.外聘委員未自工程會建議名單遴選,卻未依規定程序敘明未能自該名單遴選理由,或未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2114%4.委員名單之保密措施未臻周延。(如聘函未分繕或委員名單核定後未以密件處理等)。2819%5.未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資格不符規定。107%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工作小組之成立1.未成立工作小組,或成員未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指定。3322%1.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2.初審意見應記載事項有遺漏或內容有欠覈實,如未就全部評選項目或委員指定項目逐項分析並敘明意見,或未具體敘明各廠商間之差異性等。4833%2.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3.初審意見未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或工作小組成員有掛名而實際未從事審查業務情事。1510%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7條4.工作小組成員未(至少有1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85%4.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5條5.工作小組未擬具初審意見。2416%5.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招標文件載明事項1.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2.招標文件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3.對於同分、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717115%12%7%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1項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15條3.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評選項目及子項1.評選項目(價格或簡報)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2.採固定費用(率)決標,未增列創意或自由回饋項目。3.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未訂定或不明確。833115%22%7%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16條、第17條2.最有利標作業手冊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4條、第7條、第8條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評選1.委員會之評選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117%1.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條2.委員會之評選結果未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宣布決標後始再簽報。85%2.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條3.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或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未提交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1812%3.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7條4.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1/3之規定。53%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0條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評選5.廠商於投標文件內,並未詳列報價內容,或其內容有欠完整合理(如費用未依標的內容逐項編列,而以一式編列,致分析其合理性有困難,或利潤、管理費或保險費等所占比例過高)。64%5.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6.評選時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或將廠商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納入評選。53%6.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3項7.評選委員未依評分表格式逐項評分或填寫序位。85%7.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8.評分彙總表、評選會議紀錄、最有利標會議紀錄未製作或未載明規定事項。3826%8.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1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3條9.評選委員未覈實評選,如給分超出標準、分數加總錯誤等。32%9.招標文件規定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協商及決標程序1.準用最有利標評定優勝廠商後,未辦理議價或議價時調降廠商服務內容。43%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工程會民國89.10.11工程企字第89027993號函、94.10.18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函2..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4條3.政府採購法第57條2.未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即決定最有利標。96%3.招標文件未規定得採協商措施,仍進行之。21%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決標之資訊公開1.決標公告未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評選委員之姓名及職業。2.未將序位評比結果通知未得標廠商35324%2%1.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2.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4項上級機關及監辦單位1.上級機關對所屬擬採最有利標之理由審查未臻確實。2215%1工程會民國95.3.16工程企字第09500089271號函2.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2.監辦作業不符規定,如未派員監辦、紀錄未簽名或未載明符合不監辦之特殊情形等。117%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辦理階段缺失事項發生件數發生比例相關法令規定履約未依契約、服務建議書或承諾事項切實履行,影響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效益。3322%招標文件及契約等規定其他開(決)標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未製作或填載不實;押標金及保證金超過規定額度或繳交額度不足;不當限制廠商投資格;第1次公開招標未達3家即開、決標;採購文件保存不完整;底價訂定不符規定;開(審)標作業不實。2718%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五、統包作業須知(一)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1.第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2.第3條規定: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