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XXX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如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应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但在执行前应将当地政府法规及申请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第二章考勤时间第四条公司员工每天上下班须进行考勤登记,具体事宜由考勤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第六条上班及考勤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7.5小时。各机构可以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以及特殊工作性质(如作业倒班、风险查勘等岗位)制定每日上班及考勤时间,报考勤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1第三章考勤办法第七条考勤统计:考勤统计时间以一个自然月份为一个考勤周期。各机构要保存好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考勤记录备查。第八条考勤方式:采用考勤打卡机考勤。第九条考勤种类及定义(一)迟到:在规定的考勤时间以后到岗为迟到。(二)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前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岗为早退。(三)旷工:未经审批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60分钟以上或单次早退6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第四章考勤罚则第十条迟到和早退罚则:员工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且在10分钟以内的,不扣当月工资;累计在10~30分钟之间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1%;累计在30~60分钟之间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2%;累计在60分钟以上的,扣当月基本工资的3%。每人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不得超过3次,若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或早退1次视为旷工1次。第十一条旷工罚则:员工每旷工1次扣当月工资的8%;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次以上,属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二条严重考勤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员工的考勤违纪行为已达到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程度,属于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严重考勤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代打考勤卡;(二)提供及协助提供虚假考勤证明等。对严重考勤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一律给予涉及严重考勤违纪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五章员工假期及待遇第十三条周休息日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第十四条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和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3第十五条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可持结婚证申请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若当地有其他规定按当地规定执行。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十六条产前检查假(一)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二)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产假及看护假(一)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和女员工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4(二)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三)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四)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五)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六)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哺乳时间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病假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5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6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救济费。第二十条年休假各员工应在每年年初提前规划当年度的年休假,并与直线领导协商沟通,以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一)休假年度年休假的休假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确定:1.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8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2.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申请年休假。员工转正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转正当年度12月31日的月份数按比例折算,折算结果不低于1日。月份数和休假天数均取整计算,四舍五入。新员工在转正次月即可申请当年度年休假。(三)年休假天数对应“工作日”,不包括周休息日和7法定节假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四)假期顺延直线领导应合理安排员工在当年度享受年休假。因工作需要在当年度无法安排年休假的,经直线领导批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3月31日前继续有效(以下简称“顺延假期”):1.员工应优先使用“顺延假期”。2.员工在申请“顺延假期”时,享受天数不可超过其在上一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3.“顺延假期”可与当年度年休假合并享受。(五)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六)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补偿1.“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的规定执行,即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情况的界定直线领导因工作需要未批准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应与员8工协商另行安排休假时间,员工应再次申请。若员工另行申请一次(含)以上,直线领导仍无法全部满足员工休假需求,使该员工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休足上一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以上休假申请(含未获批准的休假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准。3.在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应于次年度4月1日至6月30日间,以签报形式提出补偿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审批确认。4.补偿标准在员工申请获批的次月,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应休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时,基数不包含以业绩考核为计算基础的浮动收入。新员工(含新招干部)在转正当年度应享受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根据入司之日起至转正当年度12月31日的月份数按比例折算。(七)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核定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当年度1月1日至离职申请日的月份数按比例折算(月份数和休假9天数均取整计算,四舍五入)。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休完;若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不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不得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年休假。(八)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已休的当年度年休假,按事假处理: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二十一条事假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申请时间在“半日”以上的(含“半日”),应优先申请年休假或调休。待当年度年休假或加班调休享受完后,方可申请事假。申请时间在“半日”以内的,事假时间按“小时”计。原则上,员工当年度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10第二十二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申请5天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以内丧假。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二十三条加班调休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员工加班工作需要调休的可以申请调休。调休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调休期间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第六章考勤休假审批权限与程序第二十四条考勤休假审批权考勤实行两级审批制,即考勤管理部门和直线主管审批。第二十五条请假程序(一)一般请假程序员工通过系统提出请假申请。(二)特殊请假程序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通过系统提出请假的,应先向直线主管口头请假,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11第二十六条考勤责任各级直线主管应秉着实事求是、负责的态度对员工的考勤做出审批意见。人力资源部为考勤管理部门,每月3日前出具公司员工上月考勤并录入系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XXX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