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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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及案例解读1-20-2--2-并购重组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上的通常说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或置换等)、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主营业务及利润构成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并购与重组可大致区分,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内容是“股东准入”;重组则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调整,其目标是优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质量、产业或行业属性,核心内容是“资产业务准入”。但是,自出现以股权类证券作为交易支付手段后,两类“准入”可通过一项交易同时完成,因此二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基本概念1-20-3--3-1993年-1996年,萌动期——“三无”(无国家股、法人股和控股股东)公司的概念性收购,典型案例:宝延之争1997年-2002年,超常发展期——1997年出现23起,超过此前四年的总和;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国有股权转让是焦点,“国退民进”成为主旋律,一批民营公司系诞生:复星、德隆、格林柯尔等——市场混乱,“虚假并购”大案要案频发:中科创业、亿安科技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2005年下半年至今,规范与创新并举——股权分置改革后,长期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障碍逐步消除——《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先后修订或发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追求市值最大化的行为模式确立,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定向发行等创新不断出现。2002年-2005年,调整规范期——2002年9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市场逐步规范——交易数量未再有显著增加,但实质性的“借壳”重组开始流行起来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国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监管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证券监管规则体系其他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一、证券监管规章(一)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二)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第一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以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一)上市公司收购(广义)——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方式控制权标准界定一、基本概念及原则协议收购要约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分类协议收购——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目前国内的主流模式)要约收购——收购者以同等价格、同等比例等相同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的多数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行为。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解读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分类直接收购——指收购人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间接收购——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上级股东公司,以间接控制股权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一)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收购分类权益收购——指基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者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股权,而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他方式——通过协议安排、表决权信托或委托等方式,控制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表决权数量或者控制半数以上董事的当选,虽未持有股权但可以实现实质控制。(实质性的兜底条款)直接收购间接收购权益收购其他方式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一)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且一并进行披露,可委托其中一人披露(合并披露);与主要收购人负有相同的要约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并执行相同的持股锁定期(法律后果);投资者认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反证据(举证责任)。概括界定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12种情形)相结合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例如AB上市公司控股同一母公司B上市公司控股A控股AB上市公司重要参股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母子公司)3、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兄弟公司)2、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要参股)(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一、基本概念及原则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公司法》第147条(任职禁止条款)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偿还资金及解除担保;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后续重组方案能彻底解决;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收购方财务顾问就此须发表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控制权转让的情形通常的解决措施(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一)权益披露界限(5%≤A≤30%)拟持股比例A实际控制人变更信息披露要求(持股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时)5%≤A<20%否简式权益报告是详式权益报告20%≤A≤30%否详式权益报告是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50条要求材料(如收购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详式权益报告、第50条要求材料(国有股划拨、同一控制人下、继承三种情形)详式权益报告(适用于收购方承诺3年放弃表决权情形)1-20-19--19-20%≤持股比例≤30%详式权益变动报书;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财务顾问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反之,详式报告书其后增减跨5%6个月内公告新变化,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级市场达到5%协议转让≥5%3日内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流程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跨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大宗交易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例如:A投资者在集中竞价交易时段买入某上市公司4%的股份,并在收市后的大宗交易时段又买入2%的股份(当日合计买入该上市公司6%的股份),则构成违规增持。(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协议转让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或4%,持股比例达到或跨过10%,均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一)协议收购控股权的实现方式(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30%)拟收购达到持股比例A实现方式信息披露要求A30%(1)要求豁免,协议受让A比例协议收购报告书、第50条要求材料、豁免申请(2)直接要约A比例履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等)(3)协议受让30%,其余A-30%部分要约按20%≤A≤30%进行详式权益披露,同时履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4)协议受让30%且满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2%至A比例按20%≤A≤30%进行详式权益披露,每年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要约(5)协议受让A,且发起全面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全额付款拟转让股份应办理临时保管手续,支付现金存放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全部转让价款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的证明。审查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记录、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不得直接或间接来自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具备资金支付能力的保障措施。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二)协议收购关注要点披露要求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核准后,披露全文。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中国证监会审核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或30%以下。相关批文涉及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股份的,是否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取得国务院国资委(非金融类)或者财政部(金融类)的相关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商协议转让股份的,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取得商务部的相关批复文件;原控股股东义务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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