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朝阳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写字楼B座1505100022HWUASONLAWYERS@hwuason.com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解读主讲人介绍•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规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刘天永专业实务著作•出版著作:–《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财税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副主编–《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背景: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一、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10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该意见第四点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二、另外,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和细化。企业并购重组中可能牵涉的税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实际涉及诸多税种,而目前从实际操作来看,企业所得税为税企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次重点讲述并购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如重组中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所征收的税。如重组中的商誉转让。契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印花税对经济活动中应税凭证如产权转移书据的数额征收的税款其他税种土地增值税等目录本课时目录•并购重组的最新涉税法律规定•并购重组的六种基本形式•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原则(一般、特殊)•六类并购重组的具体税务处理•跨境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间接转让股权的风险分析中国·北京·朝阳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写字楼B座1505100022HWUASONLAWYERS@hwuason.com并购重组的最新涉税法律规定企业重组税务的最新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4号公告中国·北京·朝阳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写字楼B座1505100022HWUASONLAWYERS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企业重组按照参与方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1)一方当事人•公司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变化.一般而言,上述改变没有税务影响.但是,重组规定特别针对诸如将注册登记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或者是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等情形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形式的改变应该根据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2)双方当事人•]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资产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质资产[I2]的交易.23公司1•3)三方当事人合并是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资产收购则是实际经营资产的转让行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存续合并。公司1公司2股东•股权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合并——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分立——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456中国·北京·朝阳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写字楼B座1505100022HWUASONLAWYERS@hwuason.com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原则•一、并购重组的基本税务处理原则•二、重组时间的确定•三、一般税务处理原则•四、特殊税务处理原则一、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原则•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二、重组时间的确定重组类型重组日的确定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1.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2.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股权收购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资产收购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企业分立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三、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交易发生时,确认应税所得/损失–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重组前亏损不得互相弥补或结转–重组前税收优惠可以有限制地继续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通过“递延纳税”在交易时候暂不确认收益或损失)主要有利于以股权为支付手段的企业重组。其原因在于它几乎是一项非现金交易,如果要求企业立即确认所得并且征收所得税,参与重组的各方可能需要另筹资金纳税,由此可能阻碍企业进行具有重要商业目的的重组交易。–特殊性税务处理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免税或者某种税收优惠。由于转让方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实质性税负可能被转移到受让方。四、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体要件1.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股权比例要求: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要求以证明该重组交易对企业来说是重大的.对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应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在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应不低于转让资产的企业全部资产的75%。3.经营期限限制: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自重组日起计算)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股权支付限制: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应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换而言之,非股权支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等)不能超过总价交易支付金额的15%。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子公司——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5.持股期限限制: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自重组日起计算),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原主要股东=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二)特殊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要求•1.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规定备案•2.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重组主导方债务重组:债务人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方资产收购:资产转让方分立:被分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