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四川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在3年内达到本标准。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第二章布局选址与规模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幼儿园设点布局,应当根据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本着“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置。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农村小学可举办附设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第五条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卫生环保、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段。二、应设置在安全区域,避免各种安全隐患,严禁在污染区、自然灾害多发区及其附近设置幼儿园,避免交通干道、输气管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以及噪音大、采光差的区域。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医院、殡仪馆、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储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站)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六条建设规模和班级人数一、幼儿园规模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全日制幼儿园以3-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寄宿制幼儿园不宜超过9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二、班级人数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托班(2周岁至3周岁),每班15至20人。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不超过30人。村小附设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增加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七条园舍建设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遵循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二、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三、幼儿园严禁设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建筑物内。幼儿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保健室应设在一层,其他用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见下表1。表1: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规模用地面积一级指标生均用地面积二级指标生均用地面积3个班126014--6个班2340132700159个班32401237801412个班--432013注: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一、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二、室外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池、玩水区(贮水深度不得超过0.3米)和儿童种植、饲养园地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化用地结合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三、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生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第九条园舍构成园舍建筑由儿童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园舍建筑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单位:㎡规模建筑面积一级指标生均建筑面积二级指标生均建筑面积3个班8109--6个班1440817829.99个班1890724849.212个班2160631688.8注: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寝室(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盥洗室、卫生间,盥洗室应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共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科学探究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送室、玩教具制作及活动器械储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职工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设网络控制室。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配餐间、洗涤消毒间、主副食库房)、教职工餐厅、炊事员更衣室、开水消毒间等。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专用寝室和独立的幼儿床位,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寄宿制幼儿园的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20、30、40平方米。村级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至少按照一个班的最低标准设置。第四章设施设备配备第十条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一、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关注幼儿的兴趣、需要和学习特点,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二、园内设施设备及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达到《四川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第十一条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大中型活动器械以及玩水区、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跳跃、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第十二条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内设施设备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进行配备,并根据需要配备防暑、防虫、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第十三条办公设备配备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设备。配备专业报刊、教师工具书及教参书、教学图片、音像带等,并定期更新、补充。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第十四条卫生保健设备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并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幼儿园装备标准》要求。第十五条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寝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幼儿大便器、小便器或便槽等。寝室内应设置独立的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厨房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烤箱、冰箱等必要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六条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幼儿园建筑设施必须备齐消防栓或消防蓄水池等消防水源,教学楼、幼儿住宿(休息)楼层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每层楼梯间、安全出口不得封闭,走道、楼梯间和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疏散标志和应急灯。第十七条安保防卫设施设备配备幼儿园应配备警棍、钢叉、防刺背心、强光电筒等防暴器材,配齐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或门禁系统等安保防卫设施设备,幼儿园门口的视频监控和一键式报警系统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网。幼儿园重点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场所要安装防护栏、防盗门和照明灯,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7米。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严禁在卫生间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幼儿园应在师生集中上下的楼道中间划红色或者黄色警示线,引导师生有序上下楼梯。各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按《四川省幼儿园装备规范》配备。第五章教职工配备第十八条幼儿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保安人员和工勤人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全日制幼儿园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1:5-1:7,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1:7-1:9;半日制幼儿园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1:8-1:10,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1:11-1:13。园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或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6个班以下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或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名。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不足25名的小型幼儿园或单设的幼儿班,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对所辖社区或村级幼儿园(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的中心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和需要增配巡回指导教师。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结合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全日制幼儿园按3-6个班配1名,7-12个班配2名。寄宿制幼儿园应适当增加。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幼儿园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财务工作和安保工作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保安人员。财务会计、出纳分设。规模较小的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保安人员,规模较大或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3名以上保安人员。幼儿园所需的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六章保教工作第二十条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认真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防止和避免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第二十一条根据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二十二条综合利用家庭、社区等各种教育资源,与小学相互衔接,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幼儿健康检查、定期卫生消毒、计划免疫、疾病预防、病儿隔离、药物管理等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儿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工作。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渠道正规,安全卫生。幼儿膳食搭配科学、营养足量并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和教职工的膳食制作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