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设备整机及板卡产品的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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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技术设备整机及板卡产品的质量检验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罗洪元刘春彦摘要:本文介绍信息技术设备整机及板卡产品的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检验类型、检验项目及检验所需要的条件等内容,可供产品设计、采购和使用人员参考。关键词:信息技术设备整机板卡强制标准推荐标准企业标准检验认证信息技术设备(如计算机、外部设备、网络设备和个人信息处理设备等)产品的技术日新月异,功能越来越丰富。这些产品的广泛使用,大大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涵,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满足信息技术设备产品设计人员、采购人员和广大消费者从不同角度关注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了解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的要求,本文介绍信息技术设备整机及板卡产品质量检验的相关内容,供感兴趣的读者参考。1产品分类由于信息技术设备产品技术发展迅速,给从事此类产品质量鉴定、质量检验的实验室增加了新技术跟踪、检验仪器设备更新和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等难度。针对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特点、适用的国家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环境要求的实际情况,从产品检验角度将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质量检验分成整机产品、板卡(含模块、部件,以下统称板卡)产品两大部分。从产品供电方式对检验项目多少的影响,也可以将产品分为交流电源供电和直流电源供电两类。1.1整机产品这里的整机产品是自己能独立工作或与计算机联机并在计算机的控制下完成部分工作的设备,整机产品自身应有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信息技术设备整机产品有如台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传真、复印、打印)一体机、电子收款机、阴极射线管显示器(CRT)、液晶显示器(LCD)、等离子显示器(PDP)、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平板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录机、服务器、工作站、集线器、路由器、网络交换机、行式打印机、热敏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扫描仪、2绘图仪、磁光盘机、磁带机、网络存储器、磁带库、光盘塔、磁盘阵列等。1.2板卡产品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功能不断扩展,各种功能的内置板卡越来越多,如机箱、主板、开关电源、内存条、显卡、CD-ROM、CPU、硬盘、声卡、鼠标、电话语音卡、键盘、网卡、RAID卡、电视卡、图形卡、股票卡和其它专用卡等。内置板卡产品一般都采用直流电源供电。2检验依据2.1通用的国家强制标准对信息技术设备整机、板卡产品的质量检验,根据产品的供电方式(直流或交流)、工作方式(独立或整机的一部分)和采用的元器件种类等特点,部分产品的检验需要采用以下国家强制标准的全部或部分,某些产品的检验可能采用以下国家强制标准的部分条款,实验室在对某种整机或板卡产品实施检验前,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制订检验依据准确、检验项目适用和检验方法科学的检验规范。《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3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公布;GB4943-2001(idtIEC60950:1999)《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9254-2008(idtIEC/CISPR22:2006)《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25.1-2003(idtIEC61000-3-2:1999)《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适用≥75W的设备);GB17625.2-2007(idtIEC61000-3-3:2005)《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GB2099.1-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21520-2008《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2008《复印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2.2通用的国家推荐标准对信息技术设备整机、板卡产品的检验,根据产品的供电方式(直流或交流)、工作方式(独立或整机的一部分)和采用的元器件种类等特点,部分3产品的检验需要采用以下国家推荐标准的全部或部分,某些产品的检验可能采用以下国家推荐标准的部分条款,实验室在对某种整机或板卡产品实施检验前,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制订检验依据准确、检验项目适用和检验方法科学的检验规范。CNAS-CL01:2006(idt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91-2008(mod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2-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GB/T2828.3-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3部分:跳批抽样程序》;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828.10-2010《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0部分:GB/T2828计数抽样检验系列标准导则》;GB/T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2421.1-2008(idtIEC60068-1:198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概述和指南》;GB/T2422-1995(eqvIEC68-5-2:199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术语》;GB/T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GB/T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GB/T2423.3-200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4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b和导则:碰撞》;GB/T2423.10-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GB/T5080.7-1986(idtIEC605-7:1978)《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GB/T4857.2-1992(eqvISO2233:1986)《运输包装件温湿度调节处理》;GB/T4857.5-1992(eqvISO2248:1985)《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GB/T17618-1998(idtCISPR24:1997)《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7626.2-2006(idtIEC61000-4-2:2001)《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3-2006(idtIEC61000-4-3:200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4-2008(idtIEC61000-4-4:200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5-2008(idtIEC61000-4-5:200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6-2008(idtIEC61000-4-6: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GB/T17626.8-2006(idtIEC61000-4-8:2001)《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2008(idtIEC61000-4-11:200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6882-2008(idtISO3745:2003)《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精密法》等。2.3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由于微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设备整机、板卡产品更新换代周期很短,给制订信息技术设备整机、板卡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带来困难,因此,一些整机、板卡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检验没有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板卡产品在这方面的矛盾更为突出,如仅有硬盘驱动器、软盘驱动5器等国家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现有产品功能、性能的检验要求。目前,对信息技术设备板卡产品的质量检验,除了部分产品可以采用与整机产品检验相同的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外,产品的功能、性能测试一般要求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对不能提供企业产品标准的,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明示的指标,在指定环境下对这些板卡产品的功能、性能进行检验。GB/T14081-2010《信息处理用键盘通用规范》;GB/T14714-2008《微小型计算机系统设备用开关电源通用规范》;GB/T14715-1993《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通用技术条件》;GB/T17540-1998《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GB/T17541-1998《学习机通用规范》;GB/T17974-2000《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GB/T9312-1988《行式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B/T9313-1995《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9314-1995《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B/T9813-2000《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GB/T18220-2000《手持式个人数字处理设备通用技术规范》;GB/T18239-200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GB18240.1-2003《税控收款机第1部分:机器规范》;GB18240.3-2003《税控收款机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GB/T18240.4-2003《税控收款机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终端规范》;GB18240.5-2003《税控收款机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GB18240.6-2004《税控收款机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则》;SJ/T10360-1993《家用电子游戏机通用技术条件》;SJ/T11193-1998《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多媒体性能要求》;SJ/T11292-2003《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HBC15-2002《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微型计算机、显示器》;HJ2507-201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网络服务器》;HJ2505-201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移动硬盘》;CQC31-045201-2009《计算机节能认证规则》;CQC31-452629-2009《计算机显示器节能认证规则》等。62.4备案的企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GB/T1.1-2009等国家标准的统一要求。对于暂时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制订适用的企业产品标准,为产品的生产定型、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产品的交收检验和其它形式的质量检验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检验依据。对信息技术设备整机、板卡产品的检验,要求企业提供与被检验产品一致的企业标准或产品各项功能、性能指标明确的产品说明书。3检验项目3.1检验分类及样品确定信息技术设备整机、板卡产品检验分为产品(设计、生产)定型检验、例行试验、出厂交收检验、质量仲裁检验和各种认证(如CCC、FCC、CE等)规定的型式试验等几大类。如果企业具备检验条件,产品定型(设计、生产)检验、例行试验和出厂交收检验一般由企业自己承担,对于没有检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专业检测实验室承担;对质量仲裁检验和各种认证规定的型式试验应按国家授权范围、认证模式的规定由国家认可、授权的指定检验实验室承担。根据被检验产品的特点和每类检验的不同要求,检验委托方、被委托方都会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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