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2010年8月并购重组政策导向•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十七)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今年经济工作定调:调结构•3、“国进民退”、“央(企)进地(方国资)退”潮流•4、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讲话: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制度安排,支持并购融资方式创新。并购重组前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市值结构(截止2010年7月31日)•1万亿以上2家•1000亿-10000亿22家•100亿-1000亿200家•30亿-100亿384家•30亿以下273家•共881家并购重组市场效应•沪东重机变身中国船舶•原沪东重机:总股本2.6亿、股价30元,总市值78亿•现中国船舶:总股本6.6亿、股价曾摸高到300元,总市值接近2000亿元。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存量股份的转让(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增量股份)购买资产。•并购重组的类型•1、按并购双方所属行业的相关性划分•横向并购:宝钢股份•纵向并购:云维股份•混合并购:借壳上市•2、按并购后双方法人地位的变化划分•吸收合并:东方航空吸并上海航空•收购合并: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新设合并:国内尚无此类案例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3、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同意划分•恶意收购: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善意收购:国内企业间的大多数并购•4、按收购的形式划分•间接收购:收购方直接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平高电气)、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南钢股份)、大股东向收购人增资控股(ST筑信)•要约收购(中国石化要约收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和石油大明)•二级市场收购(万科收购申华、HOLCHINB.V通过大宗交易增持B股)•协议收购(大多数)•股权拍卖(ST宏盛)•5、按支付方式•现金收购(杠杆收购、非杠杆收购)•换股收购(吸收合并、东方电气集团全面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二)上市公司收购或股权变动•阶段性、分层次的披露要求1、达到或超过5%(举牌预警点,简式披露)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5%必须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达到或超过20%或成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详式披露)3、超过30%(要约收购或申请豁免)•4、其后每增加或减少5%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是对非特定对象的公开收购1、法定要求(不符合豁免条件)-强制要约2、允许主动要约,但至少收购总股本的5%,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3、成本相对较高-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4、支付方式:现金或证券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总额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资产净额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12个月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交易的,以累计数计算。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四)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成为主流资产重组方式•动因:•流动性溢价•支付能力考虑•资产重组、收购一并完成•税收考虑•增大持股比例注: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五)吸收合并•上市公司的合并目前仅有《公司法》的原则规定,证监会层面尚未出台更为细致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规范。从市场已经发生的合并案例看,上市公司可以成为存续方,合并其它公司,也可以被其它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合并涉及个案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重大,日益成为行业重组的主要手段,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上市公司的合并成为控股股东整体上市或资产注入、证券公司借壳上市、H股公司回归、控股股东资产整合的一种方式。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吸收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区别1、吸收合并不同于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受10名的限制。2、相关资产过户和验资手续相对简便,涉及的税费较低,资产过户和股权交换均不涉及所得税。3、程序相对复杂,如债权人公告等。4、需要赋予异议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一、上市并购重组包含的内容•(六)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2007年6月新《破产法》生效实施后,破产重整越来越成为“ST类”上市公司挽救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命运的手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沪市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破产的公司有ST沧化、ST宝硕、ST三安,ST华龙、*ST九发、*ST北生、*ST华源等。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IPO的优劣比较•优势•对以往盈利记录、业绩稳定性及增长性要求相对宽松,更侧重于未来•对资产权属等法律问题要求相对宽松,要求交易对方及律师说明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并提供相关保障措施•进程相对较快•有利于老股东利益•劣势•不融资,没有资金流入(但现在由于有定向发行融资手段,该劣势不再明显)•需支付借壳成本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本效益分析•成本•买壳成本:股权转让款、化解上市公司债务成本、填实上市公司窟窿成本•发行成本(或资产注入成本)•自身规范成本:置入资产补交税金,土地权属的规范、环保等,今后的税费增加•交易成本:交易、资产过户涉及的税费、中介机构费用•隐性成本:财富曝光、婆婆增多等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本效益分析•效益•资产证券化,享受资本市场流动性强大带来的溢价及快速变现•优秀的融资平台:快速资本融资、更好的借贷平台•新境界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百年老店•税收优惠:个人股票交易免税等•隐性效益:•政策倾斜:用地、用人•吸纳人力资源•产品及公司广告效应•良好的并购平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配套特殊规定自律规则《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2008年4月16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07]94号,2007年7月17日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200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2007年6月30日国资委、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定价和交易定价差异说明》•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办理流程(交易所层面)•1、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交易所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管理,交易所在相关股票交易时间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请、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审查。•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停牌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说明停牌原因,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若公司在承诺停牌期限内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逾期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承诺期限届满时,向交易所说明未能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原因,申请股票复牌并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办理流程(交易所层面)•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至少每周一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2、上市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在重组预案中予以披露,并在股票停牌后向交易所提供自查报告,即在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证监会128号文第五条: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办理流程(交易所层面)•3、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向交易所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应当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重组预案,经首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股票复牌,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