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二、法律依据1、《电影管理条例》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三、申请条件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四、申请材料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五、办理程序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2、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3、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的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4、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或立项审批。5、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同意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情况及时报广电总局,内容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故事摘要(300字左右)、备案意见等。6、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六、办理期限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设置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