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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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背景知识我国首次发行国债始于1949年底“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行6次且当年中止(1981年恢复发行)→2009年底我国国债存量在所有债券存量中所占比例最高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需要注意的是储蓄国债是财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种,是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储蓄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1996年起广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现实情况: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1.承购包销方式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2010年以后,根据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也可采用包销方式。2.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直接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从高价(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可以说这样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1)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有3种:▲荷兰式招标标的选取结果承销价格利率或利差全场最高(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面值价格全场最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美国式招标标的选取结果承销价格利率全场加权平均利率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价格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混合式招标标的选取结果承销价格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按面值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一定数量以上,全部落标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按发行价格B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低于一定数量以上,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2)投标的限定项目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投标量▲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①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②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③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最低承销额▲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上述比例要求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3)具体中标原则▲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对于记账式国债,有时会允许进行追加投标: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竞标)结束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甲类机构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二、国债承销程序(招标发行、远程投标、债券托管、分销)1.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招标发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远程投标: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债券托管: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规定的的债权登记日,对于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券托管。分销: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国债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销售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采取场内挂牌分销、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等转让,自定价格分销。2.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1)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2)财政部和人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3)从2002年第2期开始,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改为1个月,发行款的上划采取一次缴款办法,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拨付。三、国债销售价格及其影响因素1.国债销售的价格(1)传统的行政分配和承购包销:国债以面值出售,不存在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问题。(如凭证式)(2)在现行多种价格的公开招标方式下,每个承销商的中标价格与财政部按市场情况和投标情况确定的发售价格是有差异的。因此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销售价格。2.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1)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对国债销售价格起着显著的导向作用。(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第二节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背景1985年工行、农行发行→1994年发行主体变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4月27日又增加了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及其他金融机构)→2009年4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主体条件政策性银行(3家)▲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人行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等。其他金融机构人行另行规定二、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的文件主体文件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协议▲人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其他金融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注意】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三、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项目要求发行方式▲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若后者,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人行备案,并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担保要求▲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发行的组织▲组建承销团,发行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承销方式及承销人的资格条件(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主承销商。应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合格的专业人员和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条件。以定向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招标承销的操作要求: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内容→招标开始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监督。异常情况处理▲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人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管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是否分期发行及每期安排;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等。其他▲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相关事项▲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未在规定期内完成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人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四、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1.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2.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五、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1.披露的主体: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披露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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