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发行与承销学习笔记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颁布,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起施行;该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12.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l999年发布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20.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介绍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1.定义:狭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广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2.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19世纪分业经营(19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20世纪初期混业经营(1927年《麦克顿法》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20世纪30年代分业经营(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萧条,其中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业务和存贷业务的分业经营。)20世纪末的混业经营(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全球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3.我国的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核心: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两种类型:1.核准制--政府主导型。2.注册制—市场主导型)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自办发行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无限量发售认购证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上网竞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和余款转存)上网定价发行(类似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基金及法人配售(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现在均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发行定价方式的演变:发行价格决定了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实行询价制度)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国债:金融债券:(第一笔发行: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第一笔为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开始于1983年。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2中期票据:(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现和交易。)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受益证券。)熊猫债券: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第一笔,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证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一项以上:人民币5亿元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1.保荐机构的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2.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36)个月未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3.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保荐机构,4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保荐代表人,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决定。保荐机构应于每年4月份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4.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我国国债:1.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财政部发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参与招标发行和定价过程)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不得超过60家,其中甲类不超过20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2.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承销团成员不得超过40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3年。第三节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1.《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2.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3.承销商资格:(1)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2)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4.主承销商资格:(1)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2)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3)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证券公司承销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副主承销商;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承销团成员超过10家的,可设2至3家副主承销商。第四节投资银行的监管1.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机构、制度、人员以及业务的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分析)。2.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3.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4.《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需要机构保荐和保荐代表人保荐。5.保荐期间:尽职推荐阶段(从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阶段(首次公开发行: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公司可转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企业法人。“行政许可”的原则。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43.设立条件:发起人:应有2-200法定人数;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若发起设立,则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内缴足。若募集设立,则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4.设立程序:确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与核准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的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设立登记并公告(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发放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5.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6.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7.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1-50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不同点:成立条件和募集方式不同(人数);股权转让难易程度;股权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股票);公司治理结构(有限责任: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董事会,1-2名监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5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指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也称股份资本或股本。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我国的法定资本制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动态的维护);资本不变原则(静态的维护,强调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之日后10日内通知债券人,并于2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中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数超过25%,所持股份在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是公司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券债务关系。4.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历史成本原则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1.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权和审批权。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日通知。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且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以下情形之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2/3。2.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3.单项或合计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大会决议: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作出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2.董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的职权:出席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名权。6董事的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