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法》、政府与证券市场的互动一、我国证券市场的调节模式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法律关系时采取什么样的法律管理模式最有利于我国市场的发展这个问题特别值得研究以往我国学者和业内人士参考美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较多因为美国市场监管经验的确在世界领先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美国模式不能成为适于全世界各国的“标准模式”也不能成为我国市场的标准模式美国模式对我国的作为在于参考而非模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应该有不同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发展是“本土化”的必然趋势“本土化”并非与“国际化”或“全球化”发展趋势相违背因为在各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中必须有相辅相成的“本土化”发展因为世界和市场本身就是多样性的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发展证券市2场模式一定同人口稀少国家不同同样一个自然资源丰富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一定与资源贫乏国家不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有两种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一种是“吸收外来”经验的趋势另一种是“本土化”的趋势正如我国的“西医”和“中医”并行不悖一样在同一所医院里即有西医门诊也有中医的门诊前者基于三百年科学试验后者积累于三千年的经验互相难以取代反而可以互相补充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三组调节模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前面介绍过的西方学者所归纳出的模式不同我国不象西方学者描述的那样“四个构件”和“两条轴线”的组合模式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调节模式由“三个构件”与“两条轴线”组成所谓“三个构件”是指“政府”“市场”和“法律”所谓“三种规范”是指“法律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如果将“三种构件”和“两种调节”组合起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存着三组调节模式3第一种是“政府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政府调节;2、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第二种是“市场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市场调节;2、非程序化的市场调节第三种是“法律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法律调节;2、非程序化的法律调节三、非程序化行政调节“甲”型在90年代初国内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刚刚建立时属4于“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阶段大家都还记得当时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定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和深圳分行制定的证券产业统一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主管上市规模俗称“盘子”由政府计划部门来决定企业申请上市要向政府体改部门申请上市“指标”全国每年有多少上市规模已经由国家计划规定分配给各个地方由地方政府推荐本地的公司上市但是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时好时差所以上市的计划赶不上证券市场的变化已经得到上市指标的公司也不一定能够在当年上市国家选定到海外上市的企业也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层层批准这些都是我们所熟悉的上市“流水线”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这是我国市场调节模式的第一个阶段尽管这个阶段的历史痕迹正在消退但是在将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痕迹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职能转移到政府专门成立的主管部门手中权力转移的意义很大在对市场的5调节方式上虽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主导”的痕迹但是在市场监管方面权力比原来集中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政府部门之间在上市方面的利益冲突也容易消减同美国相比美国监管证券发行权力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机关是集立法司法于一身的证券管理委员会这种模式在我国只能参考不能照搬我国人口众多从古至今有“一家千口主事一人”的观念所以“政府主导”型的证券产业不是最理想的发展模式但是在目前发展阶段还是一种较为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在我国《证券法》颁布前我国的证监会先后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据统计有各种行政规章250多个在行政规章的基础证券市场管理方式从以“非程序化”转变为以“程序化”的政府主导型调节行政规章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行政规章已经是一种程序化的操作规程比经济计划或行政政策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6四、非程序化的行政调节“乙”型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另一种调节方式这是带有东方文化特色的“非程序化政府调节”乙“型或者称为”非程序化“政府官员个人调节该调节方式虽然不是主流但是对市场的影响力并不小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首长批条子“现象正式政府主导调节方式是应该通过官方”红头文件“层层下达盖有政府公章以示行政效力但是”首长批条子“是个别领导人将”指示“写在便条上的没有公章只有领导人签名这种”条子“在政府部门也不会层层公开传达而是专门写给主管负责人看的”首长批的条子“属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表示并不能代表政府的意思”条子“的批出没有程序是随机性的而政府政策文件应该按照行政程序经过一定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的”条子“的效力基于领导人个人的魅力与行政程序关系不大7“首长批条子”有正面意义可以通过简易方法迅速解决下面的问题但是它也有负面问题负面影响就是“非程序”而非“程序”是“人治”而非法治特别在处理证券市场违章操作案件时“条子”可能导致处理同类案件的畸轻畸重没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部分违规操作的业内人士被处罚他们并不认为是因为违法才被处罚而是推导出一个扭曲的公式领导人“批示”的案子就是“赶上了”结果等于“该着倒霉”还有许多同样的情况领导人没有说要查办他们该着“命好”如果市场不受“条子”的影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问题就不会导出这样的不合理的公式另外证券市场上还存在着另一种“非程序化人际关系调节”这种调节主要表现在个别上市公司和个别证券市场业内人士的关系调节1996年出现的“327国债期货事件”1998年早期的“琼民源案件”和同年后期出现的“四川红光公司案件”等分别反映了上市公司故意作假包装会计师参与作假帐律师参与作假文件明知是“假”明知作假违法还要假包装上市欺骗广大股民这种调节的基础既非“行政计划”亦非“行政规章”更非“法律程序”基础就是“人际关系”为了人际关系不惜牺牲原则;为了金钱利益可以欺骗百8姓在商业化和程序化的市场中会计师和律师以专业和操守获得市场尊敬但在非商业和非程序化市场中会计师和律师弄虚作假并不感到脸红因为他们依靠“关系”获得定单和客户并非依靠专业与操守在行政计划分配上市指标的环境下“关系”调节还导致了个别政府官员的腐败和犯罪一、我国证券市场的调节模式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法律关系时采取什么样的法律管理模式最有利于我国市场的发展这个问题特别值得研究以往我国学者和业内人士参考美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较多因为美国市场监管经验的确在世界领先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美国模式不能成为适于全世界各国的“标准模式”也不能成为我国市场的标准模式美国模式对我国的作为在于参考而非模仿9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应该有不同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发展是“本土化”的必然趋势“本土化”并非与“国际化”或“全球化”发展趋势相违背因为在各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中必须有相辅相成的“本土化”发展因为世界和市场本身就是多样性的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发展证券市场模式一定同人口稀少国家不同同样一个自然资源丰富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一定与资源贫乏国家不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有两种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一种是“吸收外来”经验的趋势另一种是“本土化”的趋势正如我国的“西医”和“中医”并行不悖一样在同一所医院里即有西医门诊也有中医的门诊前者基于三百年科学试验后者积累于三千年的经验互相难以取代反而可以互相补充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三组调节模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前面介绍过的西方学者所归纳出的模式不同我国不象西方学者描述的那样“四个构件”和“两条轴线”的组合模式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调节模式10由“三个构件”与“两条轴线”组成所谓“三个构件”是指“政府”“市场”和“法律”所谓“三种规范”是指“法律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如果将“三种构件”和“两种调节”组合起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存着三组调节模式第一种是“政府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政府调节;2、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第二种是“市场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市场调节;2、非程序化的市场调节第三种是“法律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法律调节;2、非程序化的法律调节11三、非程序化行政调节“甲”型在90年代初国内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刚刚建立时属于“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阶段大家都还记得当时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定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和深圳分行制定的证券产业统一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主管上市规模俗称“盘子”由政府计划部门来决定企业申请上市要向政府体改部门申请上市“指标”全国每年有多少上市规模已经由国家计划规定分配给各个地方由地方政府推荐本地的公司上市但是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时好时差所以上市的计划赶不上证券市场的变化已经得到上市指标的公司也不一定能够在当年上市国家选定到海外上市的企业也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层层批准这些都是我们所熟悉的上市“流水线”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这是我国市场调节模式的第一个阶段尽管这个阶段的历史痕迹正在消退但是在将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痕迹12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证券管理办公室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职能转移到政府专门成立的主管部门手中权力转移的意义很大在对市场的调节方式上虽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主导”的痕迹但是在市场监管方面权力比原来集中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政府部门之间在上市方面的利益冲突也容易消减同美国相比美国监管证券发行权力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机关是集立法司法于一身的证券管理委员会这种模式在我国只能参考不能照搬我国人口众多从古至今有“一家千口主事一人”的观念所以“政府主导”型的证券产业不是最理想的发展模式但是在目前发展阶段还是一种较为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在我国《证券法》颁布前我国的证监会先后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据统计有各种行政规章250多个在行政规章的13基础证券市场管理方式从以“非程序化”转变为以“程序化”的政府主导型调节行政规章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行政规章已经是一种程序化的操作规程比经济计划或行政政策更加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四、非程序化的行政调节“乙”型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另一种调节方式这是带有东方文化特色的“非程序化政府调节”乙“型或者称为”非程序化“政府官员个人调节该调节方式虽然不是主流但是对市场的影响力并不小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首长批条子“现象正式政府主导调节方式是应该通过官方”红头文件“层层下达盖有政府公章以示行政效力但是”首长批条子“是个别领导人将”指示“写在便条上的没有公章只有领导人签名这种”条子“在政府部门也不会层层公开传达而是专门写给主管负责人看的”首长批的条子“属于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表示并不能代表政府的意思”条子“的批出没有程序是随机性的而政府政策文件应该按照行政程序经过一定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14的”条子“的效力基于领导人个人的魅力与行政程序关系不大“首长批条子”有正面意义可以通过简易方法迅速解决下面的问题但是它也有负面问题负面影响就是“非程序”而非“程序”是“人治”而非法治特别在处理证券市场违章操作案件时“条子”可能导致处理同类案件的畸轻畸重没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部分违规操作的业内人士被处罚他们并不认为是因为违法才被处罚而是推导出一个扭曲的公式领导人“批示”的案子就是“赶上了”结果等于“该着倒霉”还有许多同样的情况领导人没有说要查办他们该着“命好”如果市场不受“条子”的影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问题就不会导出这样的不合理的公式另外证券市场上还存在着另一种“非程序化人际关系调节”这种调节主要表现在个别上市公司和个别证券市场业内人士的关系调节1996年出现的“327国债期货事件”1998年早期的“琼民源案件”和同年后期出现的“四川15红光公司案件”等分别反映了上市公司故意作假包装会计师参与作假帐律师参与作假文件明知是“假”明知作假违法还要假包装上市欺骗广大股民这种调节的基础既非“行政计划”亦非“行政规章”更非“法律程序”基础就是“人际关系”为了人际关系不惜牺牲原则;为了金钱利益可以欺骗百姓在商业化和程序化的市场中会计师和律师以专业和操守获得市场尊敬但在非商业和非程序化市场中会计师和律师弄虚作假并不感到脸红因为他们依靠“关系”获得定单和客户并非依靠专业与操守在行政计划分配上市指标的环境下“关系”调节还导致了个别政府官员的腐败和犯